(1)在2016年5月1日后及过渡期前(2016年7月31日前)发现2016年5月1日前少缴或偷、逃、骗、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国、地税机关共同追缴。涉及需要补开发票的,由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地税发票,过渡期后由国税机关开具发票。
因此,在“营改增”之前已完工的项目,特别是已收款未交税开票的项目在2016年7月31日前一定要完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