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进项可抵项目及比例
建筑业进项可抵扣票据、其他各种票据,以及按施工单位成本性质分类后可抵扣项目大致可分为7项,其可抵扣的比例如下:
1.人工费
人工费占比为25%~30%。项目直接聘用工人、个人施工队及管理人员的工资不能抵扣,若从劳务公司聘用工人,劳务公司所开具的劳务发票可抵扣。因为劳务公司没有进项可抵扣,其成本主要为人工费的支出,所以劳务公司的税款最终都会转嫁到施工单位。人工费基本不可抵扣。
2.机械费
机械费占比为15%~25%。其中:
①柴油,可抵扣17%。
②机械购入,可抵扣17%。
③机械租赁,可抵扣17%或3%(个人到税局代开)。
④运输费,可抵扣11%或3%(个人到税局代开)。
3.材料费
材料费占比为40%。其中:
①水泥、钢筋、管材、五金材料。销售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抵扣17%;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抵扣3%。
②沙石料、砖、瓦、商品混凝土。相关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正常情况下可抵扣17%,销售方选择进行简易征收计税的,可抵扣3%(依据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小规模纳税人可抵扣3%。
4.绿化苗木抵扣相关法律规定
①向具有免税资格(自己培育自己销售)的纳税人购苗木时,所开具的免税发票可抵扣13%的进项。若具有免税资格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其开具的不免税普通发票不可抵扣。
②向不具有免税资格的纳税人(购进树苗再销售的贸易型公司或个人)购苗木时,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13%,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票可抵扣3%。
5.施工间接费用
施工间接费用占比为5%。其中招标文件费、招标代理费部分,若招标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可抵扣6%,为小规模纳税人,可抵扣3%。
6.固定资产(不动产,财税〔2016〕36号)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进项税率11%)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7.固定资产(动产)
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的,都可按17%的税率在购入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