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挂靠的定义
2025年09月27日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挂靠的定义
2014年8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见建市 〔2014〕118号,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第十一条对挂靠的八种情形做了具体规定。
2014年11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的通知》(建市施函〔2014〕163号)文件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八种挂靠行为的界定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见建市规〔2019〕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试行)》同时废止。下面我们对比一下两个办法中关于挂靠情形界定的条款的差别。(表1)
表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挂靠活动的具体界定标准——《办法(试行)》与《办法》挂靠界定标准对比分析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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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表1的对比,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办法(试行)》明确的挂靠情形共有8种,《办法》明确的挂靠情形共有9种。其中有4种情形在两个文件中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办法》对2种情形做了修改,但意思与《办法(试行)》基本相同;有2种情形是《办法》新增的;有1种情形是《办法》减少的。变化最大的要数表1中的第三种情形。
表1中列出的第三种情形,《办法(试行)》的要求比较严格,项目班子的4个人中,劳动合同、工资、社保缺一不可,而《办法》则规定为劳动合同、工资、社保有一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