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项目”的税收过渡处理方式
(1)2016年4月30日前拨款开票的项目继续按原营业税计税方式交纳相关税金。
(2)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过渡期内拨款开具发票,视项目所在地地税局具体要求,可开营业税发票,并按原营业税计税方式交纳相关税金,也可按地税局要求前往国税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交纳税金,征收率为3%及附加税。
(3)2016年7月31日以后,所有老项目拨款开具发票,需前往国税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交纳税金,征收率为3%,含附加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