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问题

八、企业所得税问题

(1)依据云国税发〔2016〕85号文件,2016年5月1日之前,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仍由地税部门管理,不做调整。5月1日(含)之后新成立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到目前为止,因“营改增”,国税总局未发有关废止国税发〔2010〕156号的文件。该文件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应在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凭此证明在施工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率0.2%;若不提供此证明,应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税率2%。

(3)在营业税税制下,外管证在注册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4)在增值税税制下,外管证有可能到注册地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具体操作方法暂没有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