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的交纳方式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2%)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增值税交纳方式举例。
例: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楚雄某项目2016年8月1日拨款100万元,该项目暂不考虑有进项抵扣的情况,暂不考虑公司其他项目月度汇总申报纳税的情况。
问题:
①甲公司应向项目所在地交纳多少金额增值税?
②甲公司应向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交纳多少增值税?
解答:
若甲公司此项目按正常一般计税方法计算交纳增值税:
①甲公司应向楚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100万元÷111%× 2%=1.8万元。
②甲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地申报交纳增值税:100万元÷ 111%×11%-1.8万元=8.1(万元)。
若甲公司此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交纳增值税:
①甲公司应向楚雄国税局预缴增值税:100万元÷103%× 2%=1.94万元。
②甲公司应向公司注册地申报交纳增值税:100万元÷ 103%×3%-1.94万元=0.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