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制度机遇期,着力提升基层执法能力
目前,我国的乡镇街道执法面临法律困境和实操困难。一方面,根据现行《行政处罚法》,乡镇基层政府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也无法通过授权的形式获得行政处罚权,基层政府在行政执法中只能行使行政检查、行政监督等权力,制约了乡镇等基层政府执法的效益。另一方面,大部分乡镇、街道不具备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不切实际下放执法权,下面承接不住、胡乱执法将会激化人民群众和基层政府的矛盾,引发大量行政争议。遂宁在改革实践中探索采取“委托+延伸”的方式赋予乡镇更广泛的执法权,但委托方县级有关部门因为需要承担执法行为导致的法律风险,不愿意委托,改革推进受阻。乡镇执法权行使中的痛点要解决,仅依靠乡镇政府的推动是无法达成的,必须在国家法律制度的顶层设计上进行完善。目前《行政处罚法》的修订草案正在酝酿之中,对下放行政执法权的承接主体范围限制、行政处罚权下放范围限制将会进一步明确,前述困境将会逐步破除,乡镇政府需要在现阶段着力增强执法人才的培养和执法能力的提升,以适应即将到来的制度开闸。
参考文献:
[1]泰山市编委.泰安市泰山区“四制”工作法构建机构编制大督查体系[J].机构与行政,2020(12):24.
[2]陈昶,邹东升,王鑫.属地管理背景下我国基层政府执行疲态及其消解[J].领导科学,2021(2):24-27.
[3]刘蕊.乡村振兴背景下优化乡镇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思考与分析[J].中国农村科技,2021(7):62-63.
[4]夏正林,何典.我国乡镇政府执法权配置研究[J].江淮论坛,2019(6):149-155.
[5]李辉艳.从“精简分流”到“减县补乡”——基层人员编制管理的逻辑转变[J].行政科学论坛,2021(2):11-14.
[6]张雅林.适应新时代要求深入推进地方机构改革和管理创新[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21(2):6-10.
[7]赵忠保.以机构编制的“三倾斜一下沉”助力夯实基层政权基础[J].中国机构改革与管理,2019(11):48-50.
[8]吴翔.基层政府编外用人的现状与管理困境分析[J].领导科学,2021(9):107-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