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发展
▶一、外国劳动法的发展
(一)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国家劳动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垄断资本主义时期(20世纪前半期)、现代资本主义时期(20世纪后半期至今)三个阶段。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19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进入到自由竞争阶段。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工人运动的高涨和劳动法的产生,各国加大对劳动立法的重视。在发展“工厂立法”的基础上,也制定了许多有关劳动的法律法规,劳动立法在这一时期得到了进一步地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工厂立法”时期的劳动法主要用来改善的是童工的某些劳动条件,行业领域也仅限于纺织业。在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保护的对象已扩大到各种工厂的工人。
(2)劳动法的内容得到具体充实,主要体现在:①缩短劳动时间。1847年,英国颁布了《十时间法》,规定纺织工业的未成年工和女工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后又规定扩大适用于雇用50人以上的所有工业企业。此外,德国于1891年颁布的《德意志帝国工业法》、法国于1841年颁布的《童工、未成年工保护法》对劳动时间都有限制规定。②改善劳动条件。限制了童工、女工夜间上班,规定了矿山企业的安全卫生条件,建立了工厂检查制度等内容。③出现了工资保障立法。1894年,新西兰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最低工资法》,揭开了各国工资最低保障的序幕。此后,英国于20世纪初也设立了由劳资协商会来决定最低工资标准。④出现了社会保险立法。1883年,德国率先开创了社会保险立法,颁布了《劳工疾病保险法》。随后又颁布了《工人赔偿法》,对劳工伤害保险、疾病保险、残疾和老年保险等作出了相关规定。英国、法国也紧随其后,制定了类似的社会保险立法,对健康、失业等方面也进行了保险立法。⑤出现了劳动争议处理立法。之前的劳动争议处理都是运用民法和刑法中争议处理机制来解决的,随着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增多,新西兰于1894年通过了一个强制调解和仲裁的法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劳动关系实行强制仲裁的国家。⑥工会组织得到立法确认。工会立法经历了从禁止到相对禁止再到立法确认三个阶段。1871年,英国颁布了《工会法》,工会在法律上得以确立。
2.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20世纪前半期,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阶段,这一时期的劳动法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因受两次世界大战和1929—1933年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劳动法也出现了倒退现象。
这一时期进步的一面主要表现在:①适用范围上进一步扩大。之前的劳动立法主要保护的是工厂的工人,现已经扩大适用于工业、商业、交通业、教育等各个部门。在地域上,一些附属国和殖民地也开始制定劳动法规,使得劳动法逐渐在全球范围内得以适用。②劳动法的内容得到进一步充实,如8小时工作制、带薪年休假制等都是这一时期的创新。此时的劳动法基本上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方面,包括劳动合同、集体谈判与集体协议等新的内容也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劳动立法体系逐渐趋于完整。③劳动法的地位也得到了明显地提升,如法国以最高立法形式确立了劳动法典。因此,这一时期劳动法的发展使得劳动法成为一个适用广泛、内容完备、体系完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3.现代资本主义时期
进入到20世纪60年代以后,由于战后的重建,政治经济的发展逐渐趋于稳定,劳动法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尤其表现在对就业问题的关注,并有了专门的立法规定。英国在1975年颁布了《就业保障法》,并于1990年重新制定新的《就业法》,对就业中的具体问题如就业条件、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就业争议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美国同时期也颁布了《紧急就业法案》和《综合就业与培训法》,来保障和规范劳动者的就业权利。同时,更加注重对平等就业权的保护,各国纷纷通过了反就业歧视立法,来反对种族、宗教、性别、年龄、残疾等方面的歧视,保障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二)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发展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起源较晚,最早产生于前苏联。它是在无产阶级取得革命的胜利,掌握国家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后才开始出现的。
1.前苏联劳动法的发展
由于前苏联的存在时间不长,其劳动法的发展也较为短暂。1918年,苏维埃政权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劳动法——《苏俄劳动法典》,把“十月革命”后颁布的各项劳动法令以法典形式固定下来。该法对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1970年,前苏联颁布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不仅完善了劳动法的内容,也为各加盟共和国的劳动立法提供了指导。此外,还颁布了一些单行劳动法规,如1972年的《标准内部劳动规则》、1974年的《劳动纠纷审理程序条例》、1983年的《劳动集体法》,1989年的《工会及其权利和活动保障法》等[5]。至1991年前苏联宣告解体后,其制定的劳动法典被废除。虽然前苏联制定的劳动法典最终被废止了,但其作为一种新型劳动法律制度的出现,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及在劳动法发展历史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2.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的发展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东欧各国相继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东欧各国纷纷颁布了一些劳动立法。如阿尔巴尼亚于1947年、匈牙利于1950年、保加利亚于1951年、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于1965年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并在不久后得以修订和完善。由于东欧各国社会主义的发展深受前苏联的影响,其劳动法典也多半是在结合各国具体情况下参照苏联模式制定的。此外,亚洲各社会主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如蒙古于1941年、朝鲜于1946年、越南于1976年先后颁布了《劳动法典》。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发生了巨大变化。有的国家废除了原有的劳动立法,有的国家是在原有劳动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并制定了一些新的单行劳动法规。
▶二、我国劳动法的发展
以新中国成立为界限,我国的劳动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劳动立法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立法两个阶段。
(一)新中国成立之前的劳动立法(https://www.daowen.com)
1.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外国资本主义企业的渗入和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我国工人阶级开始产生,并深受帝国主义、封建主义、资本主义的三重压迫,工人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极其恶劣。为了生存,工人阶级开始进行不断的罢工运动,要求改善劳动条件和增加工资等。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开始领导中国工人进行争取劳动立法的运动,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作为工人运动的总机构,并陆续组织了6次全国劳动大会。1922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了《劳动法案大纲》,要求承认劳动者有集会结社权、同盟罢工权、缔结团体契约权、国际联合权;限制劳动时间,推行8小时工作制和休假制;禁止使用童工;保障最低工资;设立劳动检查局;建立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受教育的机会等。
2.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面临着工人劳动立法运动的高涨和社会各界的压力,北洋政府为了缓和矛盾,转移工人的视线,于1923年颁布了《暂行工厂规则》。该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最低就业年龄、限制最高工时、保护女工和童工、义务教育和工厂检查等。虽然该规则中规定的标准未能达到《劳动法案大纲》中的标准,也并未付诸实施,但它却是我国由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劳动立法,标志着我国劳动法的产生,在我国劳动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北洋政府还颁布了一些针对煤矿业和铁路业的劳动立法,但都没有得到实施。
3.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在倡导国共合作的环境下,1923年国民党进行改组后确定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加大对工人劳动条件的关注,于1924年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工人与雇主之间的对等地位;确立了工会的合法地位,工会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的自由及享有签订团体契约的权利等;1926年,在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工人运动决议案》,提出了8小时工作制、最低工资标准、保护女工和童工、改善工厂卫生、对工人进行教育等要求。此外,在处理劳动争议问题上还颁布了《劳工仲裁条例》和《国民政府组织解决雇主雇工争执仲裁条例》等法规。
4.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1927年,蒋介石通过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代表的是封建地主和官僚买办资产阶级的利益,已完全抛弃了“扶助农工”的政策。虽然该时期也颁布了多项劳动立法,主要有《工会法》《工厂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团体协约法》《劳动契约法》《最低工资法》等,但劳动法典此时已被单行劳动法规所替代。同时,这些法规虽然表面上赋予了工人享有某些权利,但实际上仍然设有许多限制条件,工人依法难以保障权利的实现。在抗战胜利后,1947年通过对《工会法》的再一次修改,并未取消对工会的控制,反而进一步约束了工会的权利,充分暴露了南京国民政府的阶级本质,只是想通过劳动立法来干预和控制工会活动,工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5.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抗日战争时期,在总结革命根据地劳动立法的经验基础上,各边区政府根据当时中国共产党的劳动政策和具体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劳动法规。如1941年的《晋冀鲁豫地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2年的《陕甘宁地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等。这些法规的颁布激发了劳动者的劳动热情,对边区建设和抗战胜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各根据地基本上沿用了抗日战争时期的劳动法规。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该决议的第三章对劳动立法提出了系统的建议,内容广泛,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
总之,在土地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都制定了相关劳动立法。虽然此时的劳动法还不够完备,存在着许多不足,但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革命根据地的劳动关系,也调动了劳动者进行革命的积极性。同时,该时期的劳动立法经验和建议为新中国成立后劳动立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新中国成立之后的劳动立法[6]
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了旧体制下的劳动立法,建立了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社会主义新的劳动立法,中国的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立法从总体来看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历史进程,主要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新中国成立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时期的劳动立法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其32条对劳动立法提出了指导原则,具体内容包括工人的地位、工会的权利、工时、最低工资、劳动保险、女工保护、工矿检查和卫生安全保障等。新中国成立后,依据《共同纲领》提出的劳动立法原则,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工会方面,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该法对工会的性质、权利、地位、职责等作出了全面的规定。(2)在劳动保护方面,颁布了一些有关劳动安全和卫生的法规。如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公私营各厂矿职工伤亡报告办法》和《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等。(3)在社会保险方面,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劳动保险相关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4)在解决失业问题方面,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同年劳动部发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1952年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等。这些法规为解决当时的失业问题、救济和安置失业人员发挥了重要作用。(5)在协调劳资关系方面,1949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了《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和《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等文件来协调劳资关系。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改进了工资制度,缓和了劳资关系。(6)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1950年劳动部公布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和《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可行的依据。此外,1954年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中也规定了我国劳动立法的基本原则。依据此基本原则,我国劳动立法在各个方面又有了进一步地完善。
2.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劳动法》颁布前的劳动立法
1978年召开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开始清理“左”倾错误思想,党的政策得到了恢复和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使我国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法制建设也得到高度重视,劳动立法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一方面表现在恢复了之前的劳动法规,另一方面表现在劳动制度的改进。政府在这一时期对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就业、工资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都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立法给予改进,同时在用工制度、劳动管理、职业技能、劳动纪律、劳动监察、涉外劳动等方面也有新的立法规定。从总体来看,这一时期我国劳动立法处于恢复和日渐成熟阶段。
3.《劳动法》颁布至今的劳动立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该部法律共有13章107条,内容包括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是一部系统地、全面地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劳动立法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是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第一部劳动法典,也是我国劳动立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此后,国家有关部门又制定了一系列与《劳动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内容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就业促进和职业培训、劳动监察、劳动保险等方面。2007年以来,我国劳动立法又取得了新的重大突破。在这一年里,我国先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律的出台对完善我国劳动立法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此后,又相继出台了新的劳动法规,如2010年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等。
经过60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劳动法制建设日益成熟,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形成了完整系统的劳动法体系,基本上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法律制度。目前,我国劳动立法仍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劳动法体制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