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情形

第三节 工伤认定的情形

▶一、工伤认定的概念及特征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主要有:(1)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2)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3)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工伤认定的范围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工伤是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伤害直接引申出来的,是最普遍的工伤情形。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和临时性工作时间以及不定时工作制下的不定时工作时间。这里的“工作场所”,是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以及领导临时指派其所从事工作的场所。这里的“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者急性中毒等事故。而且要求“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并且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直接导致的事故伤害,也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由于本单位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用人单位安排或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用人单位组织职工观光、旅游、休假等活动,一般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国际劳工组织第121号建议指出:“在工作前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预备和收尾性工作时发生的事故”应作为工伤事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开始工作时间之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以及在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要求的结束工作时间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职工在工作场所内从事本职工作或者领导指派的其他与工作有关的相关准备工作。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二是指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由于意外因素导致的人身伤害。例如,在施工工地上因高处落物受到的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讲,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意外是指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等。

4.患职业病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是指《工伤保险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要是在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造成职工下落不明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的“因工外出期间”,是指职工不在本单位的工作范围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这里的“外出”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到本单位以外,但是还在本地范围内。这种情况可以包括领导指派的情形,也可以包括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以外的情形;二是指不仅离开了本单位,并且到外地去了。这种情况则必须是领导指派的情形。这里的“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伤害”包括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和其他形式的伤害。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意外事故以及自然灾害等各种形式的事故。“下落不明的”以法院宣告的裁定书为依据。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

“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条例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这主要是指条例出台后,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规定应该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应当视同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https://www.daowen.com)

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单位制度或者单位临时工作安排进行劳动的时间。所谓“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劳动所处的位置和状态,由工种、职务、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诸因素构成。所谓“突发疾病死亡”,是指上班期间突然发生任何种类的疾病,一般多为心脏病、脑出血、心肌梗塞等突发性疾病,主要是指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认定工伤。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的规定,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对“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的界定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死者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二是死者是否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是48小时内抢救是否起到改变死亡结果的效果。只要工伤职工家属是在医院告知工伤职工抢救也无法改变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工伤职工家属才放弃抢救诊治的,其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拒绝治疗”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这里的“维护国家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国家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这里的“维护公共利益”,是指为了减少或者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失,职工挺身而出。为了帮助广大职工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工伤认定的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哪种情形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维护公共利益,《工伤保险条例》列举了抢险救灾这种情形,但凡是与抢险救灾性质类似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形下,没有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要素的要求。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作出这样的规定。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因战致残的情形包括:对敌作战导致残疾,或者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等。现役军人伤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致残: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因患职业病致残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的;其他因公致残的。职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3项情形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

职工因故意犯罪遭受事故伤害,仅指因职工本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的伤害,不包括侵权第三人实施故意犯罪导致职工受到伤害的情形。不将因犯罪的情形定为工伤,是因为这种伤亡是由于其自身的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的,按照刑法的规定,这种行为本身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此外,将这种伤亡排除在工伤之外,也是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对于过失犯罪,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不利后果。如果仅仅因为一时的疏忽大意,就剥夺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失公平,也有违工伤保险的初衷。对于因过失导致的犯罪,不应剥夺其基本的社会保险权利,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情形,相比犯罪,涉案标的额较小,社会危害较轻,更不应将其排除在工伤保险制度之外。

总之,工伤认定应当从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出发,尽可能地使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一般的违反安全生产、技术性法规及操作制度、轻微违法,甚至过失犯罪的行为,只要不构成故意犯罪,就不影响工伤认定和享受工伤待遇。犯罪须提供法院认定职工构成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

2.醉酒或者吸毒

通过对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如果发现行为人体内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就应认定为醉酒。至于醉酒的具体标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醉酒须提供医学证据表明职工醉酒,或者有证据表明职工在工作中有严重的行为失控表现,并导致事故发生。

由于《社会保险法》缩小了排除工伤认定的范围,删去了“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但吸毒仍应排除在工伤认定的范围之外。吸毒是通俗说法,在医学上多称药物依赖和药物滥用,是指不以医疗为目的,采取各种方式滥用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吸毒的方式既包括烟吸,也包括口服、鼻吸、肌肉注射和静脉注射等。吸毒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造成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和浪费,毒品交易活动加剧了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治安,给社会稳定带来巨大威胁。相比醉酒,吸毒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将其纳入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也比较合理。

3.自残或者自杀

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残的最极端情况就是自杀。

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有的自残、自杀是由于职工本身的精神健康状态不佳导致,有的则是为了获取较高的工伤保险赔付。自残或者自杀是主动故意导致伤残或死亡的行为,对于这种人为制造的伤亡,与工作并无必然因果联系,应当对伤亡自行承担后果,如将这种情形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的赔付就会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也有悖工伤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

▶三、工伤认定的程序

工伤认定程序是指由法定的机构对特定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范围的认定。

(一)申请与受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对于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审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三)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