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决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等一系列活动[3]。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制度的核心,既具有仲裁制度的某些共性,又具有自身的特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设置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并独立进行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仲裁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各自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共同组成。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且三方代表人数相等,具体人数由三方协商确定。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劳动争议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代表仲裁委员会对具体劳动争议案件行使仲裁权,由经一定程序选出的仲裁员按“一案一庭”的原则组成非常设性专门机构。

1.劳动争议仲裁庭的设置和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庭分为合议制仲裁庭和独任制仲裁庭。独任制仲裁庭适用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合议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自选出一名。我国法律规定了必须使用合议制仲裁庭的情形。

仲裁庭的主要职责是:(1)独立仲裁劳动争议案件;(2)依法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证人;(3)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4)审理终结,对争议作出裁决;(5)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2.仲裁员的设置和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员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聘任并具体行使仲裁权的人员。劳动争议仲裁员分为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是经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专门从事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工作的人员。专职仲裁员按规定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从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是指取得仲裁员资格,经仲裁委员会聘任,兼职从事劳动争议案件的人员。

无论是专职仲裁员还是兼职仲裁员,均须经过省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后,方能从事劳动争议的仲裁工作。仲裁员与仲裁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也叫申请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期限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则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的制度。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发展,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加,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断地恢复和重新建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在就业问题、社会保险问题、劳动条件和基准问题、劳动分配等方面显现出越来越多的深层次矛盾,《劳动法》颁布以来的劳动争议时效制度逐渐暴露出时效期间过短、规定杂乱无章等问题,无法适用社会经济发展中及时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的需求。

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作出统一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第1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一规定对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对申诉时效期间的表述不统一、期限过短、申请时效期间起算点不明确等问题的解决起到重要作用。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https://www.daowen.com)

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是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以及同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分工和权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在涉外劳务派遣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的法律。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产生后,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不愿进行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二)开庭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一般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盖章。

(三)裁决

1.裁决期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的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判决内容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对于部分事实已经清楚的,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制作裁决书

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书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4.裁决的效力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以上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