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工作时间及其法律规制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含义
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的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加班和加点。加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从事生产和工作。加点是指根据用人单位的要求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和工作。
▶二、法律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意义
对于延长工作时间,我国法律一直严格限制。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国《劳动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法律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意义主要有:
(一)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依法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法律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就是为了充分保证劳动者的休息,只有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才能保证劳动者体力和精力的恢复,做到劳逸结合,从而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二)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工时制度的总趋势是逐渐缩短工时。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降低产品成本,必然要求各用人单位不断优化劳动组合,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生产定额。法律限制延长工作时间,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为了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不断改进劳动组合,革新设备或工艺。
(三)有利于防止强迫劳动行为的发生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自愿”为由变相强迫劳动。劳动法关于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违反。所以,不管劳动者愿不愿意,用人单位均不能违反法律延长工作时间。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主体限制
延长工作时间在主体的适用范围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这是出于对特殊劳动者的保护而作的立法限制。根据我国劳动立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工、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工加班加点。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规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的需要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以生产经营需要为条件。根据1994年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所谓生产经营需要,是指来料加工商业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等情况。
2.必须与工会协商
工会有权监督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有权维护延长工作时间过程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职工劳动权益,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3.必须和劳动者协商
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还应当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迫劳动。
4.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延长工作时间除一般规定以外,还存在特殊规定。如果出现了危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一般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的条件和法定时数的限制。《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属于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额外劳动消耗,因此,法律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以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工作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期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可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作的300%的工资报酬。”
(五)违反延长工作时间限制规定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为了执法更具有操作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2.超过法定时数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3.对禁止加班加点的人员安排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的,应责令改正,并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三千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4.拒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与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