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概述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遭受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承受的经济风险。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遵循如下原则:(1)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2)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3)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为了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权利,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各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于1998年12月14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这是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中覆盖范围最广的险种之一。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主要是考虑到对这部分人群管理的状况和医疗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如果硬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而管理能力又跟不上,则有可能导致医疗费用支出控制不住,增加基金超支的风险。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在确定缴费率后,由个人以本人工资收入为基数,按规定的当地个人缴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般由单位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职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因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死亡后,其个人医疗账户仍有余额的,可作为遗产,由其亲属按《继承法》的规定实施继承。同时,其个人医疗账户台账、《职工医疗社会保险手册》由医疗社会保险机构收回注销。
▶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参保人员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对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可在1年后提出更改要求,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