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概述
1991年5月,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开始住房公积金的试点工作,1992年,北京、天津、武汉等城市相继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国务院在《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在随后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中具体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使用、管理等内容。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进入全国规范化的发展阶段。2002年,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方面进行完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系包括管理机构、管理原则和运行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机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8条的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于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是住房公积金的执行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在设立时要注意: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在有条件的县(市)可以设立其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必须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的核算。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1条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职责:(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4)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受托银行应当是具有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受托银行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后,接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受托银行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监督,并定期向其提供有关业务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1.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原则
决策机构由政府机关、建设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涵盖的范围广泛,在作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决策时,能够从各阶层各部门的意见中找到均衡的点,保证所作的决策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便于执行机构进行操作。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原则
住房公积金既不是国家的财政预算或财政外资金,也不是公民的个人存款或投资,而是职工个人的住房储蓄资金,这笔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管理委员会的决策代为管理,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自由资金相独立。(https://www.daowen.com)
3.银行专项存储原则
受托银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单独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受托银行有权对该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住房公积金的安全。
4.财政监督原则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执行计划的情况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的参与。“财政监督的根本目的,是防止住房公积金的挪用和控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费用支出,使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工作规范、高效。”[27]财政部门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的运行情况,有利于国家从宏观上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调控。
(三)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
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从住房公积金的定义来看,住房公积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用人单位按一定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另一部分是在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该项资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设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中保存,职工拥有的是受到一定限制的所有权。
住房公积金缴存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变更、核定比例、利息结算等一系列缴存行为的总称。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的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位职工有且仅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从其每月的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由受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起情况。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住房公积金的归属和使用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形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3.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增值管理
住房公积金的保值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在可用资金范围内并保障住房公积金的提起和贷款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购买国债所产生的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
已经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正常足额储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应达到12个月以上,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离退休人员、无工作的城镇居民以及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不得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从理论上来说,担保可以采用抵押、质押和保证的形式。采用抵押形式进行担保的,需要办理抵押登记;采用质押形式担保的,需要签订担保合同,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抵押凭证和质押凭证均要接受受托银行的监管,并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采用保证形式进行担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必须是具有清偿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我国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践中,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常只接受以抵押形式进行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