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2026年03月10日
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黄某被一家个体餐馆招收为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黄某每月的工资为150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概不负责。2013年4月,由于连日加班,黄某在切肉的时候把自己左手的手指切断,为了接上断指花去医药费7 000元。黄某随后向餐馆老板提出赔偿医疗费和营养费的要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黄某的请求,并且解雇了黄某。2013年5月,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餐馆对此予以反对,其理由是,黄某与餐馆之间属于普通的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并且双方就相关费用已经作出约定,应以约定为准。
问题:本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从我国劳动法产生和发展的角度,分析我国《劳动法》适用范围的新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法律分析】
199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可见,劳动法产生于对雇佣关系的调整,但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与民法调整的劳务关系不同,劳动法调整范围也在扩大,适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该餐馆属于个体经济组织,应当受到劳动法调整。该餐馆尽管没有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该餐馆与黄某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用工关系,餐馆应当承担黄某的医疗费和营养费以及因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所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