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管理法律制度
社会保障管理是指由一定的机构,按一定的程序,对社会保障事业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与监督的行为和过程。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作出不同的分类。从职能和性质的角度,可以将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分为社会保障主管机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四类。
▶一、国外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概述
世界各国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体制、社会文化、历史背景和民族传统等,通过对社会保障体制的探索,建立了不同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
(一)政府直接管理体制
这种体制下的社会保障管理由专门的机构负责,具体可分为两类:
(1)政府集中型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从国家的角度上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业务经办机构和资金运营机构,集中社会保障的各种项目,纵向统一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一般是中央有一个总管机构,在地方下设若干分支机构,具体执行社会保障的各项事务。英国、加拿大、波兰采用的都是这种体制。例如,英国的内阁设有社会保障部作为社会保障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社会保障事务,为了方便管理,其内设有政策规划局、财务管理局、法律事务局三个部门,外设待遇发放机构、基金收缴管理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安置机构、儿童扶助机构、战争优抚机构等六个相对独立的执行机构,各个执行机构又可根据实际情况下设分支机构和办事处,各机构相互配合,共同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有序运行。当然,卫生部、国民救济署等其他部门也在国家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尤其是社区和民间团体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困难家庭的各种服务,对国家的社会保障事业起着重要的作用。
(2)分散型管理体制。根据不同的社会保障项目,由政府的几个不同部门分别对社会保障事务进行监管。日本是这种体制的典型代表,在日本的行政职能划分中,厚生省管理老年社会保险事业和以攻击组合健康保险、企业健康保险为代表的医疗社会保险事业;劳动省管理工伤保险和雇佣保险事业;大藏省管理公务员共济年金;文部省则负责私立学校员工共济年金的管理。
(二)半官方自治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还有政府设立一个统一协调的机构,负责协调全国社会保障事务,并指定特定的中央政府部门进行监督,在具体管理工作过程中,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质的行业或者地方性的社会保障机构执行具体的社会保障事务,中央部门仅负责协调各执行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等事宜,不参与具体的事务执行。这种管理体制以法国、意大利为代表。以法国为例,政府设立的卫生与社会保障部的职责表现为制定和颁布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制度并决定缴纳费率,实行监督检查;具体的社会保障的管理事务则由非政府组织完成:全国保险征收联盟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全国养老保险基金会负责管理养老保险等。这种管理体制将社会保障事务的执行和监督区分开来,有利于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效运行。
(三)市场管理体制
在这种体制下,政府仅制定宏观政策,进行整体规划,在行政职权范围内对社会保障事务进行监督,社会保障事务的具体操作不再是政府的职责,而是由市场自主进行运营和管理。智利、新加坡均采取这种管理体制。在智利,社会保障部仅负责制定政策和监督工作,而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务由金融机构根据市场条件进行管理和运营。在新加坡,社会保障的具体事务则由半独立的中央公积金局负责,中央公积金局采用现代化的企业机构,在劳工部的政策指引下进行工作,但是具体的事务则是公司内部决定的。
尽管各国社会保障管理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上不尽相同,但是各国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模式中都发挥着管理、协调和监督的作用,在加强社会保障的法制化进程中,不断完善自身的管理体制,以实现管理结构的科学合理化,促进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统一。同时,注重充分调动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力量,用这种方式将社会力量调动起来,全民参与,共同管理、监督和维护社会保障权。
▶二、我国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
(一)我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发展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大致经历了建立、调整、破坏、复建、劳动保障部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等六个发展阶段。各个阶段的具体社会保障情况如下:
1.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建立阶段(1949—1954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民生凋零,经济衰弱,社会问题尖锐,人民生活困苦。面对这一现状,政府效仿前苏联的国家保险,颁布了相关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如1952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但当时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事务处于不同部门管理的状态,内务部主管救灾救济,劳动部主管企业的劳动保险,卫生部主管公费医疗等医疗保障业务,中央人民政府人事部成立后承接了原由内务部主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等业务,财政部对社会保险、公费医疗也负有一定的财务管理职责。
2.社会保障体制调整阶段(1954—1966年)
1954年正式成立国务院,包括社会保障体制在内的行政体制进行了一次全面地改革,社会保障职能也进行了加强和调整,全国总工会主管企业社会保险,内务部主管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卫生部主管公费医疗、合作医疗等医疗保障。
3.社会保障行政体制的破坏阶段(1966—1976年)
1966—1976年的十年内乱,使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都受到了严重的挫折,社会保障事业也处于停滞阶段。中央政府主管民政工作的专门机构内务部被撤销,多项民政机构、社会福利事业都被相继撤销和移交,民政工作则分配到财政部、卫生部、公安部和国务院政工组分别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处于瘫痪阶段,劳动部被降格为国家计委劳动局,社会保险也陷入无人主管的尴尬局面。
4.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体制的复建阶段(1977—1984年)
“文革”结束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社会保障工作也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主管社会保障事务,结束了全国社会保障事业主管无门的情况。国家劳动总局设置保险福利司负责管理企业社会保险。总的来看,社会保险行政管理体制回到了建国初期民政部门、劳动部门、卫生部门三家主管的局面。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组建(1985—2002年)
1985年9月,中共十二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并明确提出,社会保障机构要把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工作统一管起来,制定规划,综合协调。1998年3月,正式将负责有关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相关事项的机构组建为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包括两个直属事业单位:一个是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负责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指导与管理;另一个是社会保险研究所,负责社会保险理论与政策的研究工作。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成立(2003年至今)
中共十七大的大部制构想,提出“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2008年,正式启动大部制改革,将人事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组建成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仍然保留着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职能。
(二)我国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机构
1.社会保障主管机构
我国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是由政府直接管理,呈现出两家主管、多家协管的管理格局。中央政府负责主管的机构是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是社会保险的最高主管机构,其承担的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责包括:拟订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投资政策。民政部承担的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责有: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社会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活动;主管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体系,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等。
协管的单位主要有财政部、卫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等,各协管单位配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民政部,在本单位的职权范围内做好社会保障的工作。例如,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中央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拟订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中央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卫生部参与医疗保障改革制度,尤其是制定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2.社会保障经办机构
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是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筹下设立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要求拥有健全的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具体业务。准确记录参保人员的缴费、相关的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情况,并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另外,经办机构有义务免费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信息的咨询、查询服务。
3.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
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设立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运营机构,投资运营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专业性的投资管理机构。该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投资结构、投资比例等方面进行管理,在保证紧急正常交付和安全流动的前提下,运营社会保障基金,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
4.社会保障监督机构
虽然现行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建立体现着“管办分离”的格局,但是下属的各个具体执行的单位均是所属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严格意义上的分离并不存在。目前,全国性的、统一的、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机构还没有建立,对社会保障负有监督职能的机构与执行社会保障事务的机构合二为一。
社会保障的监督应当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人大监督由各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主要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行政监督机构主要是对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的中央与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监督机构是指通过依法对涉及社会保障的民事、刑事案件进行审判和检查活动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权的行使纠正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社会监督机构主要是指对社会保障各个环节和各个机构履行职责情况享有监督权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代表组成,各相关机构有义务将相关的社会保障事务信息反馈给该委员会,并接受其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