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制度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用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为此,《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试用期的主要规定
第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的情况,《劳动合同法》采取的具体措施。
第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第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对本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试用期工资,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又高于本条规定的标准的,按约定执行。
第二,约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体现同工同酬的原则。试用期间劳动者提供的价值不意味着一定小于正式工,所以,不能当然地认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就是最低标准,这不符合同工同酬的原则。这样理解也遏制了用人单位的利益驱动,为使用廉价劳动力提供便利而滥用试用期。同工同酬原则还体现在用人单位必须为试用期间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为了降低企业成本而逃避此法定义务。
第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本条实际上规定了两个最低标准:(1)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2)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就存在着按哪一个标准执行的问题,正确的理解应当是条文里两者相比取其高。
第四,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为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内,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且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