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集体协商

第一节 集体协商

▶一、集体协商的含义

集体协商也称集体谈判,是英国学者韦布夫妇于1912年最先提出的。他们在1912年出版的《产业民主》一书中指出,在无工会组织的行业,劳动者个人无论是寻找工作还是接受或拒绝雇主提供的就业待遇时,除了考虑自身所处的紧急状况外,并没有与其同伴进行交流。为了出卖劳动力,劳动者个人不得不与雇主进行艰难的个人交涉,但如果工人们团结起来,推选代表以整个团体的名义与雇主谈判,其弱势地位将会得到改变。

20世纪初,欧洲各国的工人运动高涨,各国政府随之放宽对集体协商的限制,集体协商有了一定的发展。1904年到1919年的奥地利、荷兰、德国、法国等国家先后颁布了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普遍以立法的形式确定了集体协商的法律地位。

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引进并采用集体协商这一制度,并从法律上确定其地位。1994年的《劳动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作了原则性的规定,2001年的《工会法》确定了工会对于集体协商的参与权,2004年的《集体合同规定》对集体协商的形式、原则、内容和程序等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集体协商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集体协商为我国劳动合同的发展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奠定了制度基础,是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不可缺少的手段。

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工人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合同的行为。国际劳工组织在1981年6月通过的《促进集体谈判公约》中将集体协商定义为:集体协商是包括在一个雇主、一组雇主或一个或数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与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为另一方,为以下目的进行的谈判:(1)确定劳动条件和雇佣条款,和(或)(2)调整雇主与工人间的关系,和(或)(3)调整雇主或其组织同一个或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集体协商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代表与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的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而进行商谈的过程。我国的企业工会可以和企业代表签订企业一级的谈判,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业等行业也可以是行业或者区域性集体协商;在集体协商的内容上,可以是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的综合性谈判,也可以是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谈判。

▶二、集体协商的主体

集体协商的主体也称为谈判代表,是指直接参与集体谈判的个人或组织。集体协商的主体具有法定性,一般一方是工会,另一方是雇主或者雇主组织。

(一)工会

在西方国家,作为集体协商代表的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者联合团体,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通过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其法律地位。法律虽然规定工会有权同资方进行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尤其是存在多个工会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的工会都有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利的。如果仅存在一个工会,该工会自然是集体协商的代表,但是在多个工会并存的情况下,协商主体的确定就显得复杂了,既要考虑集体谈判涉及的层级,又要确定谈判所涉及的行业,同时还要考量各个工会之间的地位和威望等因素。

在我国,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被法律赋予集体协商代表权的组织。我国的工会是一个独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有一套独立的组织体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其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除基层工会外,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二)雇主及雇主组织

在我国,集体合同分为基层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与此相适应的集体协商也就分为企业层面的集体协商、行业性的集体协商和区域性的集体协商。

从法理上来看,雇主组织在行业或者地区一级进行协商时,要得到雇主成员的授权;雇主组织代表雇主的利益与工会之间协商而成的集体合同,对全体雇主成员具有约束力。但是在实践中,中国企业联合会作为国际劳工组织和中国政府承认的中央级的雇主组织,不论是其权威性还是会员人数都不如中央级的工会。再加上中国企业联合会在地方并没有建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在行业层面或者是区域层面的集体协商都没有雇主组织作为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政府出面与地方总工会签订类似集体合同的协议或者地方性的总工会与企业逐个签订集体合同,然而,这种方式签订的集体合同,没有充分考虑整个行业或者是整个区域的雇主的利益,集体合同的实用性并不是很好,无论是雇主还是雇员的利益都有可能遭受损害。

(三)我国集体协商主体及其职责

根据我国《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集体协商代表要兼顾双方的利益,履行以下职责:(1)参加集体协商;(2)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另外,集体协商代表还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集体协商的内容

集体协商的内容也称集体协商的主题,是协商双方可以交涉或者必须交涉的主题,国际劳工组织的《促进集体谈判公约》规定了集体协商应当包括确定劳动和就业条件、解决雇主和工人间的关系、解决雇主或雇主组织同一个或者数个工人组织之间的关系。

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规定,我国的集体协商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

1.劳动报酬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2)工资支付办法;(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4)工资调整办法;(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2.工作时间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工时制度;(2)加班加点办法;(3)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4)劳动定额标准。

3.休息休假(https://www.daowen.com)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2)不能实行标准工时的职工的休息休假;(3)其他假期。

4.劳动安全卫生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2)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3)安全操作规程;(4)劳保用品发放标准;(5)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

5.补充保险和福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2)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3)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4)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止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3)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4)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

7.职业技能培训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规划及年度计划;(2)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3)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

8.劳动合同管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2)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3)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4)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

9.奖惩

包括劳动纪律考核奖惩制度、奖惩程序。

10.裁员

包括裁员的方案、裁员的程序、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

此外,集体协商还可以就集体合同的期限、合同的后续履行以及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处理、违法集体合同的责任等经过协商作出规定。

▶四、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集体协商的提出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

(二)集体协商的准备

协商代表在协商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1)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2)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3)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4)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5)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

(三)集体协商的进行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如果在协商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的,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处理。如果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