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一)
【基本案情】
原告郭某(女)及其父母原系顺昌县水南村土生土长的村民,郭某于1959年出生于水南村,户口登记于该村五里亭小组,属于农业户口,是小组的田农。1984年,同案原告付某(男)通过“招婿”和“入赘”的形式成为原告郭某家的成员,并于同年登记结婚。1985年,经该村委会同意,付某将其户口从江西省某市迁入该村五里亭小组,并将户口登记为常住农业人口。1986年,郭某从娘家分离出与付某单立一户,并在该村生活。两原告婚后生有一男一女,即本案共同原告。原告一家长期居住在五里亭一组。1994年以前,原告郭某一家分到“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村按户分礼物时,原告一家也分得一份。1994年,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制定了《关于享受村民待遇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2000年,该村制定了《水南村村民福利待遇民约》(以下简称《民约》)。被告水南村委会,根据《决定》和《民约》的规定,认定原告一家属“寄户”,不能享受村集体福利分配款,并从1994年起不再将小组里的“责任田”分给原告。1994年后,原告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一情况,但未得到解决。原告称其一家人均系该村村民,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告村委会无权取消其享受村集体福利款分配权,要求被告支付2003年至2004年间的村福利分配款。为此,双方产生纠纷,原告于2008年5月20日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03年至2004年间的村福利分配款。
【法律分析】
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1.关于原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
要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2.关于水南村的《决定》和《民约》问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3.本案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
在本案中,农村集体福利款分配纠纷的实质主体是原告一家人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纠纷主体显然平等。虽然目前法律没有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而裁定驳回原告诉求,缺乏程序法上的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郭月兰、付有平、付道进、付小慧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法院应判决村委会向原告支付福利分配款。
(二)
【基本案情】
原告金某父亲金某某1951年在朝鲜战场受伤,于1952年被评定为特等革命伤残军人,1956年退伍后被安排在上海低压电器一厂工作,并领取黄浦区民政局发放的伤残保健金。金某某于2002年2月病故,黄浦区民政局一直发放伤残保健金至2002年底(发放了全年)。金某于大连大学求学期间,因没有生活来源,在金某某病故后,多次向黄浦区民政局提出要求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待遇。2005年3月7日,金某再次书面向黄浦区民政局提出申请,黄浦区民政局于同年5月20日书面答复金某,对其申请予以拒绝。金某遂于2005年7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浦区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给予金某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待遇。法院认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民政部门对生前没有工作而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给予其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而对生前已经工作并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病故后,不能给予其家属发放定期抚恤金。黄浦区民政局据此未给予金某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金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金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法律分析】
首先,金某某于2002年去世,对于其去世后家属的抚恤问题,应适用当时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而不应适用2004年修订后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其次,根据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8条的规定,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该条例第43条规定:“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对此,民政部民〔1989〕优字19号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第14条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另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其抚恤按本单位有关病故人员的规定予以办理。根据上述规定,金某父亲金某某属于领取伤残保健金的对象,因此,金某不能享受定期抚恤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