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宋某是一名2012年毕业的大学生,经过应聘于2012年10月13日来到某市外语培训学校做课程顾问工作。宋某在该学校经历了半个月的学校所谓的培训期之后,学校只是以口头形式约定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工资1 000元,没有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该学校还向所有员工索要工作服的保证金600元,并且与员工签订一份有关培训费的协议书,其中约定培训费用1 000元,服务期限6个月,然而宋某只是接受岗前培训。宋某上班期间,几乎每天都会延长下班时间,少则半个小时,多则两三个小时。一天,宋某因家中有事,向部门经理请假一天,部门经理却一反常态,在11月29日向宋某下达通告,要么再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要么于11月30日提前结束试用期辞退宋某。对于部门经理的无理要求,宋某气愤地离开学校,并求助于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本案中,用人单位某市外语培训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侵害了其员工宋某的合法权益,有证据证明,学校存在以下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1.学校自用工之日起,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学校与员工约定和实际发的工资均低于石家庄市月工资最低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2011年7月1日,河北省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石家庄市区及郊区的月最低工资为1 100元。
3.学校违反约定试用期。学校与宋某口头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而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提出延长一个月的试用期,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4.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内,没有正当理由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项,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学校需要举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录用条件需要在招聘员工时书面告知,然而,学校不给任何理由,不进行任何说明,任意辞退员工,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要求员工缴纳保证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禁止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然而有证据证明,学校要求员工缴纳600元保证金,以担保员工工装费,这显然是违反法律的。
6.学校与员工约定无效的培训费。宋某在学校接受的是岗前培训,这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学校却移花接木,以岗前必要培训当作是法律规定的专项培训,这些做法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7.学校经常让员工加班,但不支付加班费。学校已经明确约定了具体工作时间,然而,学校不严格遵守已经制定的时间制度,经常延长工作时间,员工加班后还不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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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史尚宽:《劳动法原论》,台北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第241页。
[2]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37页。
[3]董保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第26页。
[4]具体请参见[德]W.杜茨:《劳动法》,张国文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美]道格拉斯·L.莱斯利:《劳动法概要》,张强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史尚宽:《劳动法原论》,台北正大印书馆1978年版,第267—283页;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7—335页。
[5]一是小额仲裁案件,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仲裁案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追索经济补偿的案件和追索赔偿金的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
[6]范跃如:《劳动争议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9—236页。
[7]比如针对劳动争议范围的界定方面,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9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发生的争议参照执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第7条列举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包括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8]陈新:“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应实行两裁终决”,《中国劳动》,2001年第12期,第9—10页。
[9]王振麟:“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立法建议”,《中国劳动》,2001年第2期,第26—28页。
[10]董保华:“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问题与思考”,《工会理论研究》,2006年第6期,第4—7页。
[11]王全兴:“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若干问题基本选择”,《中国劳动》,2007年第1期,第18—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