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法概述
▶一、社会救助的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救助的概念
社会救助一词源自英文“Social Assistance”,也译为“社会援助”或“社会帮助”。传统理论认为,社会救助有别于社会救济,是基于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一种长期性积极的救困助贫措施。具体来说,是指国家对于遭受灾害、失去劳动能力的公民以及低收入的公民给予物质救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社会救助以对社会成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并涵盖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专项救助、自然灾害救助、临时救助等,其目标是扶危济贫,救助社会弱势群体,对象是社会的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人群。社会救助体现了浓厚的人道主义思想,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和安全网。
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一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救助是最古老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方式,在矫正市场失灵,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社会救助的特征
社会救助不同于传统的济贫措施,也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其基本特征是:
第一,社会救助基金来源于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和社会捐赠,纳入财政预算,社会成员无需缴纳费用,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缴纳,国家财政作适当的补贴,在社会保险制度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一种法定义务,不得由个人选择。因此,社会保险的给付可被视为“集体的互助”和“工资的延长”,而社会救助的给付则被视为“国家责任”和“贫穷的救助”。
第二,社会救助的对象为社会全体成员。社会保险的对象是以工资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也即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劳动者,包括已退休人员;而社会救助由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依法定程序申请就可以获得,其范围扩及全社会成员。
第三,社会救助关系的发生基于贫困事实,国家应制定法定的贫困标准、按照该标准发放社会救助待遇。贫困是社会救助的事实要件,是救助对象获取救助的前提,也是社会救助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为此,当发生贫困现象时,相关部门依申请或职权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若符合国家制定的法定贫困标准,应当予以社会救助。
第四,社会救助待遇仅在于维持公民的最低生活,也就是保障公民最必要的生活所需,而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都可以在此标准之上,例如,社会保险的给付可以依工资的一定比例或按均一金额,还可以是按照缴费基金积累的数额。
▶二、社会救助的原则
(一)国家责任原则
国家责任原则指的是国家和政府有责任和义务救助贫困群体、保障社会弱者的基本生活,不论是社会救助制度建设,还是具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等都应肩负起自己的职责。国家责任要求政府至少在三个方面有所作为:第一,建立一整套有关社会救助制度,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第二,在救助经费的来源上承担主要责任,应当将救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第三,在救助事物的管理上承担责任,包括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和监督等方面[2]。值得强调的是,在强调国家责任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他社会主体的救助义务。
(二)保障基本生活原则
所谓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就是对于新建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而言,社会救助的标准应设置为既能维持受救助者的基本生活,又不至于影响其工作积极性的水平。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障贫困者的“最基本”生活;二是避免“养懒汉”现象,即社会救助设置的原则应为“济贫不济懒”,为了保障贫困者的基本生活,同时避免“养懒汉”,各国在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都规定了一些刚性的配套制度,包括分类救助、鼓励就业、强制义务劳动等。
(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救助领域具有特别意义。社会救助公平原则是指救助机关应一视同仁、无差别地平等对待那些需要救助的对象,不得选择性(同等条件下的选择)地给付,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公民,都应当予以救助;社会救助公正原则是指救助过程中应当考虑不同类型、不同结构的家庭对生活资源的需求不同,实行分类救助和差额补助,适用不同的救助标准;社会救助公开原则是指救助机关应当将有关救助立法和政策、有关执法行为、有关救助经费使用的情况、有关救助的争议解决途径、程序、结果等信息公开。
(四)补充性原则
补充性原则是指国家或政府对社会弱者承担次位的救助义务。社会救助虽然是行政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但这种救助是第二位的给付义务,对于自身生存权的继续,个人负有第一位责任。因此,救助的申领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抚养义务人或其他社会保障类必须优先给付,社会救助只是最后一道防线。有劳动能力的个人对自己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救助义务优先于国家救助,作为“最后一道安全网”,其他社会保障手段也优先于社会救助。
(五)补足性原则
补足性原则又称差额救助的原则,凡未达到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不论其困难大小,均由政府补足其差额,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补足性原则要求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以确定其生活水平与最低保障线之间的差额,以此来确定给付数额。补充性原则与补足性原则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两者却不同:补充性原则确定了国家救助责任的性质;补足性原则确定的是国家责任的程度,即说明行政主体具体实施给付行为时给付数额的多少。
(六)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行政法效率原则在社会救助制度中的体现,具体内容是社会救助过程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社会救助效率,并在不损害被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社会救助效率。之所以强调社会救助的效率,是因为社会救助不仅直接影响申请人的生存利益,而且还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为了保障及时性原则,在社会救助中应当贯彻相关制度:一是行政时限制度;二是简易程序制度;三是先于执行制度。(https://www.daowen.com)
▶三、社会救助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救助法的概念
社会救济法是调整社会救助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是为了保障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救助法是政府履行其社会正义权能、制度正义权能,关注民生,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实现国家公权对公共利益和困难群体的保护的法律。在社会保障法的体系中,社会救助法是基础,它最早出现,提供的又是最后一道防线。
(二)社会救助法的特征
1.社会救助法是社会救助基本法
社会救助法是社会救助事业基本法,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也是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法律框架和支撑。社会救助法是社会救助框架法,是对社会救助资格条件、救助范围和内容、救助方式等基本问题进行规范的“母法”。
2.社会救助法是救助对象的权利保障法
社会救助权不仅是国际人权公约所规定的人权之基本权利之一,而且还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在无法维持自身生活、遇到突发情况或特殊困难时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等救助的基本权利。被救助对象的取得食物的权利、健康保障权利、适足住房权利、平等教育权利、就业救助权利等“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不仅需要社会救助法的明确,而且还应该明示如何保障这些权利。因而,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社会救助法是保障被救助对象基本生存权利的保障法。
3.社会救助法是救助机构的权利控制法
政府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救助中掌握着话语权,是社会救助名副其实的决策者、管理者、执行者和监督者,其公权对社会救助的干预是全方位、全过程的。从权利划分来看,政府在社会救助中享有立法权、行政权;从责任划分来看,政府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承担制度设计、有效监管和履行给付等义务。对政府权力的法律控制是贯穿于社会救助法治全过程的中心主题,也是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4.社会救助法是救助监管和服务的程序规则法
在社会救助监管过程中,是否承认和保障受救助对象的程序性权利是社会救助程序正当与否的前提;社会救助程序正当是预防和控制权力的“恣意”滥用或异化的有效措施,是提高社会救助监管效率的有效保障,还是满足受助对象的基本需求、实现他们实体权利目标的“最优”路径。社会救助法在规定实体权利的同时,还规定了社会救助的正当程序,从法律规范上规制社会救助法律关系主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利),保障社会救助过程公正。
▶四、社会救助法的价值与功能
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充分体现了社会进步和文明的发达。在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和功能具体如下:
(一)保障公民的生存与发展权
社会救助的功能包括济贫和救灾,对社会上的无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者,给予适当的救助,保障其维持基本的生活,解决他们生活的困难,切实保障了困难群体的生存权。另外,现代社会救助法重视发展型救助,强调救助对象能力的提升,希望通过救助创造机会让弱势者重新回归社会,帮助其获得发展机会,提高其生活质量。发展型社会救助更体现了对公民发展权的保障。
(二)推动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
首先,社会救助权的实施赋予贫困者获得帮助的权利以实现分配正义。贫困者作为社会成员和国家公民,其有资格享受不因客观因素而丧失生存与发展可能的权利。社会救助权的实施即充分利用财税杠杆,从再次分配的角度帮助贫困者缓解其生存和发展之困难,从而兼顾人的自利性和社会的公共性。其次,社会救助权的实施需要激发贫困者积极主动脱困的动机和能力。社会救助权的实施并不能简单地以物质生活方式为形式,而要注重激励贫困者广泛参与到社会性生产生活之中,通过提升其自身的社会生存和发展能力来实现最终脱困。
(三)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
社会主义社会救助法制建设必然要实现对人的内在需求这一基本价值的回归,将实现人的自我价值作为其基本目标。具体来说,社会救助通过对个人赖以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条件的改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营造公平、自由、平等的参与环境,帮助贫困群体和边缘群体可以在充分结合自身条件的基础上参与到社会整体的建设之中,与他人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实现人的社会价值的体现。
(四)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
社会救助法与经济发展也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经济增长可以改善和提高社会救助的给付水平,增强保障能力;反过来,社会救助法的运行也能够成为经济发展的积极促进因素。对于被市场机制边缘化的群体,社会救助一方面能够通过救助途径使其获得重新返回市场竞争环境的能力,继续为社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在保障救助对象基本生存和提供发展空间的过程中,也提高了贫困者的购买力,疏通了商业的流通渠道,提高了社会成员的消费能力和消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