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13年4月1日到A公司从事成型劳务工作,2013年5月2日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13年5月2日至2014年5月1日,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自愿签订本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胡某在劳务工作符合A公司要求的前提下,可在每日的8点至12点、14点至18点自行安排劳务工作,但不得影响A公司的正常工作和合理要求,A公司按月向胡某支付劳务报酬。胡某认为是A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其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目的,主张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劳务合同无效。2014年5月14日,胡某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务合同无效并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胡某遂于2014年8月7日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争议焦点:胡某与A公司签订的合同性质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劳务合同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签订,也可以是个人之间签订,法律并未禁止单位与个人之间签订劳务合同。胡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胡某选择与A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应当认定是胡某对自己权利的选择,且该劳务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工作场所、劳务报酬、纪律遵守等均作做出明确约定,该合同符合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胡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应为有效合同。胡某与A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虽然胡某于2013年4月1日向A公司提供劳务,双方于2013年5月2日才签订劳务合同,但胡某该一个月内的工作内容与之后所签订的劳务合同中的约定的工作内容一致,因此,该期间双方仍属于劳务关系。
【注释】
[1]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2]黎建飞:《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页。
[3]贾俊玲:《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2年版,第4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814页。
[5]郭捷:《劳动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页。
[6]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7]国际劳工组织网: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1000:1:0::NO:::,浏览日期:2014年5月12日。(https://www.daowen.com)
[8]关怀、林嘉:《劳动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页。
[9]林燕玲:“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载石美霞、Lisa Stearns主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与劳动法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50页。
[10]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1998年。
[11]国际劳工组织网:http://www.ilo.org/dyn/normlex/en/f?p=1000:11200:0::NO:11200:P11200_COUNTRY_ID:103404,浏览日期:2014年5月12日。
[12]周长征:“中国是否应当批准更多的基本国际劳工公约——基本国际劳工标准与中国劳动立法之比较研究”,载石美霞、Lisa Stearns主编:《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劳工标准与劳动法研究》,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13]孙冬鹤:“中国核心劳工标准30年回顾与展望”,《黑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4期,第139页。
[14]关怀主编:《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15]林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页。
[16]程延园:“对我国劳动法基本原则问题的再认识”,《劳动法学通讯》,1997年第2期,第25—31页。
[17]林嘉:“劳动合同法:突出保护劳动者是对不平等的矫正”,《工人日报》,2007年5月21日。
[18]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页。
[19]林嘉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20]曹鸣红:“浅议劳动法与民法的关系”,《法制与经济》,2011年第9期。
[21]林嘉主编:《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