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节 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一、廉租住房制度概述

2003年,国务院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强调,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以财政预算为支柱。2003年年底,基于城市房价居高不下,为了保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维护社会总体的稳定,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在该《办法》正式施行的同时,废止了建设部之前制定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国务院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要纳入地方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推动了廉租住房的发展。2007年,经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联合签署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开始实施,并废止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强调了当地政府的责任,指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廉租住房是政府干预下供特定人群租赁消费的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府直接构建并低价出租的公有住房、被保障家庭接受政府租金补贴自行承租的住房、享受租金减免的公有住房等[28]。廉租住房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现有家可归的保障。与经济适用住房相比,廉租住房仅能供出租使用,申请人以租客的形式占有房屋,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廉租住房面向的是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保障的是有家可归的最低生活条件,最终目的在于文明城市的外在形象建设,而不是使被保障者实现房屋的产权。廉租住房以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方式进行住房保障,政府提供财政上的支持,是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

▶二、廉租住房的管理制度

(一)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1.货币补贴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政府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和低收入家庭的困难情况等因素,确定补贴的标准。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补贴标准按照当地的市场平均租价来确定,对其他困难家庭的补贴标准,按照其家庭收入与当地市场租价的差额的情况来确定。货币补贴的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城镇廉租房的数量满足不了需要的情况,提高了城镇廉租住房的补贴范围,但是随着对租房需求的增大,市场中的闲置房屋紧缺情况的出现,租价必然会提高,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现有的补贴所起到的作用可能就不会那么明显,造成新一轮的租房难题。(https://www.daowen.com)

2.实物配租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住房租金按照面积和当地政府定价的租金标准确定。实物配租的方式直接增加了城市中廉租住房的总量,更彻底地缓解城市住房紧缺的问题,不会对市场中的房屋租价有太大的影响。廉租住房的建设一般比较集中,便于有关部门进行管理。但同时也是这种集中的状态,使整片区域内聚集的基本上都是低收入人群,整体经济水平不高,生活水平也相对落后,容易造成区域歧视,不利于社会的整体稳定和发展。在建设廉租住房的时候,一定要从城镇整体发展的角度出发,尽量将廉租住房与一般的商品房交叉融合,避免造成以收入情况论社会阶层的情况。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1)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2)腾退的公有住房;(3)社会捐赠的住房;(4)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政府新建住房是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主要来源,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的方式,在土地供应规划中优先安排。我国廉租住房的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单套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可以在面积控制范围内调整住房结构,所以,必须合理进行廉租住房设计,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

(二)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

廉租住房的保障资金是按照国家的规定筹集并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我国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1)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包括地方财政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3)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且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少于10%;(4)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是廉租住房的专项维护和管理费用;(5)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三)廉租住房的准入和退出管理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向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申请人身份、家庭收入情况、住房情况等证明材料,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公布结果,然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廉租住房主管部门及其同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公布。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保障方式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确认,并按照协议或者合同的内容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进行保障,优先保证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的住房需要。

财政部门、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制定廉租住房的动态监管制度,对被保障家庭的情况进行后续调查,包括定期地复查和不定期地突击检查,及时了解被保障家庭的收入变化等情况。对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当停止发放货币补贴或者要求退回廉租住房。被保障家庭退回廉租住房的情形包括:(1)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2)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退回情况的监管,对应当退回而不退回的,可以责令限期退回或者调整租金的方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