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标志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部分地区在“新农保”制度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制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起全覆盖的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2年7月1日,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部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基本实现了制度全覆盖。这项制度的建立,打破了城乡二元化界限,使社会养老保险向着城乡一体化转变,朝着社会公平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一)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缓解不断加剧的养老压力
据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87%,我国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程度在不断加深。人口老龄化直接导致代际养老压力增大。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和社会婚育观念的变化,导致我国独生子女增多,人均寿命增长,家庭结构出现“4—2—1”甚至“8—4—2—1”现象,不可避免地削弱了传统家庭的养老功能,城乡居民越来越需要通过制度化安排,解决其老年生活保障问题。
2.完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制度公平
基本社会养老制度在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在多年试点和探索的基础上,1997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从制度上覆盖到所有的正式职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面,在总结自1991年开始在全国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2003年以后部分地区“新农保”经验的基础上,2009年,国务院通过了《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真正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步入正轨。至此,从制度覆盖面上讲,仅有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还未被纳入到制度保障范围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前实现了我国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养老保险制度目标,促进了制度整合,城乡居民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权利的平等。
3.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障的再分配调节功能。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被纳入到制度化的保障体系中,减少了由于对未来经济保障的不确定性而产生的压力,有利于稳定其消费预期,促进储蓄向投资和消费转变,从而改善低收入群众的生活质量,对整体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形成强大而持久的拉动作用。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
1.坚持广覆盖原则
公平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核心理念,要求所有国民的养老保障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以维护起点公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于参保对象的规定体现了公平性理念,最大限度地扩大了制度的覆盖面。
2.普惠性和保险性充分结合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财政全部保障支付,参保对象在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即使不缴费,也可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个人账户部分主要强调个人的缴费义务,同时,政府也进行缴费补贴,在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后,与基础养老金一同发放给参保对象,体现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险性质。
3.制度设计差别化
通过比较各地的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各地均是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城乡居民收入等多种因素,对缴费、财政补贴、待遇调整机制等实行差别化设计,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在居民自愿参保的前提下制度的广覆盖,保证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 000元、1 500元、2 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2.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最低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三)个人账户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等,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
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并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该意见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六)转移接续制度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