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和法律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立法模式
(一)社会保险型模式
1.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定义
社会保险型模式又称为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自保公助型模式,它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社会保障费用由雇员、雇主和国家三方负担,主要以雇员和雇主承担为主,社会保障的给付与雇员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费相联系。社会保险型模式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的德国,是最早的社会保障模式,包括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在内的许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都采用这种模式。
1935年,美国罗斯福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就是在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而发展起来的。美国罗斯福时期的社会保障法以保障对象不陷入贫困为目标,形成了以雇主与个人投保为主、义务和权利相结合的社会保险(自保公助)型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特征
与福利国家型模式相对应,社会保险型模式以为劳动者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为中心,并辅之以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措施,以此来构建满足社会成员需求的较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其他社会保障模式相比,社会保险型模式的特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1)建立政府、雇主(企业)和雇员(个人)三者共同分担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机制,实现风险保障的互助共济;(2)强调受保障者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受保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性的。劳动者要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就必须尽缴费或劳动的义务;(3)以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为其核心,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及其家属;(4)实行社会公平与市场效率相协调的机制,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并不只是强调社会公平,在某个时候可能更重视市场效率。更好地处理了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
实行社会保险型模式的国家以德国、美国和日本为代表。德国的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和雇员保护政策两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养老、医疗保险开支最大,覆盖范围最大。美国的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部分构成,其中,社会福利中的残遗项目开支最大。日本的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由面向一般国民的环境政策和公共卫生政策、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和主体。
(二)福利国家型模式
1.福利国家型模式的起源
贝弗里奇型社会保障模式也称福利国家型或普遍社会保障形式,根据“普遍性”原则建立,其理论基础是源于庇古、凯恩斯和贝弗里奇等经济学家的学说。福利国家一词出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1942年完成的一份社会保障研究报告《社会保险及相关服务》。
福利国家型模式有其理论依据。1920年,剑桥学派的庇古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认为,经济政策的目标在于社会福利总和的最大化。国民收入的总量越大,社会福利就越大;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条件下,国民收入的分配越是均等化,社会福利也越大。因此,他主张国家通过累进税政策,把富人缴纳的一部分税款给低收入者享用,以增加社会福利。
2.福利国家型模式的特征
(1)累进税制与高税收。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借助于财经政策,即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筹集资金,为了高福利不惜推行高税收政策,致使财政负担过重。
(2)普遍覆盖与全民共享。强调对象的普遍性,实行按需保障的原则,强调公民生活中一切必需品不受时间、地点和其他限制,都应给予救济或补助。
(3)政府负责与保障全面。强调保障项目的全面性,实行政府统筹原则,即政府根据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需要,通过国家财政预算统一规划和组织,以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
(4)强调公平优于效率。在公平与效率的序列选择上,以公平为主、效率次之,在两者不能兼顾时,以牺牲效率来维护社会公平。
3.福利国家型模式的代表国家
(1)英国。英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全民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和社会服务三部分组成,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包括退休金、失业救济、家庭补贴。全民医疗保险还覆盖到农民和外国人。社会服务主要涉及个人生活照料系统。此外,英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还拥有庞大的管理机构,中央设有保健和社会保障部,中央、地方机构共有529个。
(2)瑞典。瑞典以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而享有“福利国家的橱窗”的美誉,其社会保障内容广泛而齐全,项目繁多,从摇篮到坟墓,对人们生老病死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保障。从1948年开始,瑞典就开始致力于福利国家的建设。瑞典的补贴制度是一种全民性的保险,涉及面广泛,待遇优厚。社会保障的项目不仅涉及生育、疾病、伤残、失业、养老保障,而且扩展到儿童、遗属、单亲家庭、住房、教育和培训津贴。
(三)强制储蓄型模式
1.强制储蓄型模式的定义
强制储蓄型模式又称公积金模式,是指以强制储蓄为核心,政府强制雇主、雇员为雇员储蓄社会保障费用,以满足雇员个人各种社会保障项目的支付需要。其目标是以自助型为主,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强制储蓄型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曾经长期不被国际社会保障界认可,因为它缺乏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互济功能。不过,自新加坡建立公积金制度以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在以往的社会保障模式确实未能很好地解决养老等问题时,强制储蓄型模式得到了重视。
2.强制储蓄型模式的特征
(1)强制储蓄型模式强调自我负责,缺乏互济性,不具备再分配和互相调剂功能。政府提供的财政转移支付较少,只有在由政府和私人管理的保险基金公司出现亏损时,政府才支付最低额度的投资收益担保。
(2)在强制储蓄型模式中,雇主、雇员共同缴费或只有雇员缴费。根据国家立法,由雇主和雇员双方按规定及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政府不提供资助,所交资金存入雇员账户之下。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起到一定的激励作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减少政府负担。
(3)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达到保值增值目的。保障水平基本上取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
(4)强制储蓄型模式强调权利与义务高度对称。由雇主与雇员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资金,完全用于雇员养老、医疗、住房等开支,且开支与其前所交金额多少有关。由雇主、雇员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政府不提供任何资助,管理实行社会化,政府只负责监管。(https://www.daowen.com)
(5)在保障内容上,主要是养老保险;在运营模式上,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有公营和私营两种。
3.强制储蓄型模式的代表国家
(1)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20世纪50年代,新加坡获得独立,随后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公积金制度为主体,包括救助与福利事业。新加坡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所有雇主、雇员依法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向中央公积金局缴纳公积金,由中央公积金局加上每月应付的利息,一并记入每个公积金会员的账户,专户储存;公积金会员待遇只在其账户存续期间累积的公积金额度内支付。
(2)智利的养老金私营化制度。智利现行的养老金私营化制度规定,职工必须将工资收入的10%按月缴纳保险费,并存入个人退休账户,企业不需要缴费。在基金的运行中,智利采取的是由相互竞争的养老基金公司负责管理个人账户基金,注重基金的投资运营和保值增值。保险金待遇主要取决于个人退休账户积累额及投资收益状况。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通过不同方式领取退休养老金,如购买年金保险或从个人账户上逐月支取。
(四)国家保险型模式
1.国家保险型模式的定义
国家保险型模式又称政府统包型模式,以“国家统包”为核心,由政府对福利进行直接分配,社会保障事务由国家统一办理,社会保障费由国家和企业负担,职工个人不必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国家保险型模式由前苏联创建,并在20世纪中期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仿效。这种模式以公有制为基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由政府统一包揽并面向全体国民。国家保险型模式的宗旨是:最充分地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2.国家保险型模式的特征
(1)国家通过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并通过相应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取得。
(2)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资金由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由于国家已事先做了社会保障费的预留和扣除,个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费。
(3)保障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劳动并在劳动中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国家对无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也提供物质保障。
(4)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
国家保险型模式以东欧及前苏联为主要代表。在这种模式中,受保人个人不需要缴纳费用,保障水平较高,保障待遇与劳动贡献相联系,在管理体制上实行中央集权管理体制。但是,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把公平与平均主义相混淆,助长了社会保障惰性和依赖性的负功能。
▶二、社会保障的法律体系
(一)社会保险法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我国《社会保险法》确定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生育保险是针对生育行为的生理特点,根据法律规定,在职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者暂时中断工作、失去正常收入来源时,由国家或社会提供的物质帮助。
(2)医疗保险。保障患病职工的基本生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账户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账户构成,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3)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和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对于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费率高于一般标准。
(4)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5)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必须参加本养老保险。
(二)社会救助法
社会救助又称社会救济,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公民给予无偿救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救济是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给付标准低于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的经费主要来自政府财政支出和社会捐赠。社会救助对象针对的主要是社会弱者,因而,资金全部由财政拨款或由社会捐助组成,不需要接受者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作为受助的前提条件。社会救助只强调国家和社会对社会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成员享受社会救济是他的权利,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社会福利法
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
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的形式分为现金援助和直接服务。现金援助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收入补贴等形式实现。直接服务通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实现,主要内容有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住宅服务、孤老残幼服务、残疾康复服务、心理卫生服务、公共福利服务等。
(四)社会优抚法
社会优抚是指针对军人及其家属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军人及其家属所提供的各种优待、抚恤、养老、就业安置等待遇和服务的保障制度。社会优抚主要是面向军人,具体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和武警官兵、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等。优抚的对象是为革命事业和保卫国家安全作出牺牲和贡献的特殊社会群体,是国家对他们的牺牲和贡献给予的补偿和褒扬,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