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优抚法概述
▶一、社会优抚法的概念
军人社会保障是我国对在普通的社会保障的内容之外,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设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也称为社会优抚制度[22]。社会优抚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法定的抚养对象以提供津贴、服务和安置条件等方式,在就业、入学、救济、贷款、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厚待遇,以确保其受尊敬的社会地位和一定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优待制度、社会抚恤制度和安置保障制度构成。设立社会优抚支付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军人及其家人生活的保障,解决军人的后顾之忧,使他们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是关系国家稳定和社会繁荣的重大事业。
社会优抚法是国家和社会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以保障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社会优抚的特征
在整个社会保障的框架中,社会优抚由于其保障对象的特殊性,起着安定特定人群从而保障整个社会的稳定的作用。社会优抚除了具有一般的社会保障的特点之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性。
(一)保障对象的法定性
社会优抚的目的是嘉奖和补偿为国家的稳定和安全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另外,武装警察部队和因战伤亡的其他人员也是我国社会优抚的保障对象。只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员,才能享受社会优抚的保障。
(二)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在早期,社会化条件还不成熟,最初的社会优待主要是由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的方式来完成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进程的加快,社会优抚制度应当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融合在一起,相互协调形成统一的整体。这就要求社会优抚制度要从以政府支付能力的模式向由统一的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模式转变。“建立全社会统筹基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强化军人社会保障的有力保证,也是军人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也规定了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大政方针。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
(三)优抚内容的综合性
社会优抚制度既不是单纯的社会救助,也不是单纯的社会保险,更不是单纯的社会福利,而是三者的结合。首先,对有困难的农村籍退伍义务兵和现役军属提供的扶持生产、帮困济贫的措施,属于社会救助的内容;其次,对军转干部提供的离退休待遇,对革命烈士家属和伤残人员的抚恤,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再次,为优抚对象提供的交通、医疗及其他优待,又属于社会福利的范围。因此,社会优抚制度是一个保障特殊群体利益的具有综合性的社会保障体系。
(四)优抚保障的高标准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保障对象的最基本的生活问题,而社会优抚制度的对象是为国家安全作出特殊贡献的群体,其对社会的贡献比一般的社会成员要大,因而其所享受的权利也要比其他社会成员的大。在社会保障方面,主要体现在其享受的社会优抚的水平的标准要比一般社会成员的水平和标准高,也正是在这种高标准的激励作用下,我国的军队才能建设得更好。
(五)保障目标的双重性
社会优抚具有保障目标双重性的特点:一方面,社会优抚制度建立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平,使其能够享受到当地一般人的生活标准,具有物质保障性的特征。另一方面,政府为了激励军人保卫国家、建设国家,提高社会优抚的标准,同时又以国家和社会结合的方式进行社会优抚。在褒扬军人献身精神的同时,也加深了群众对军人的了解,是社会性质的宣传教育活动,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进一步建设,具有政治性的特征。(https://www.daowen.com)
▶三、社会优抚的资金
(一)资金的来源
1.预算内资金
预算内资金是指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和优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预算原则所拨给的资金,这也是社会优抚资金的主要来源。这部分资金用于一次性抚恤和定期抚恤、军转干部和离退休干部的安置费用及生活费用、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优抚事业单位的经费。
2.预算外资金
预算外资金是指由优抚保障机构管理,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财政制度,按照国家指定的收支范围,自收自支、单独结算、自我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1)城乡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筹集的用于优抚保障的资金;(2)国内外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对社会优抚的专项捐助;(3)优抚保障事业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所上缴的管理费或者利润分成。预算外资金是我国社会优抚资金的重要补充,为社会优抚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更广泛的物质保障。
(二)资金的管理
社会优抚资金的管理需遵守以下原则,以保障军人及其家属的权益。
1.专款专用原则
社会优抚资金是国家专门用于优抚保障的资金,国家规定社会优抚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方式等事项,因此,优抚事业单位在使用资金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部、民政部需要对其使用和管理社会优抚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如果发现在使用社会优抚资金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坚持重点使用原则
优抚保障资金除了专项定位资金之外,对其他的各项优待、补助资金要坚持重点使用的原则。重点用于老革命根据地、经济不发达地区、集体经济力量薄弱、对落实优待政策有困难的贫困地区和乡村。要保证各项优待、补助经费重点使用在解决最困难的优抚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其生活水平。
3.坚持群众路线原则
虽然社会优抚的对象是特定的,但是在社会优抚的过程中,也要对全民进行思想教育和宣传,让广大群众树立拥军优属的思想观念,全社会共同努力,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优抚保障体系。同时,让全体社会成员参与优抚保障资金的使用,既是对其所纳税款的公示,又有利于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从而促进社会优抚事业单位更好地使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