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的体系及其渊源
▶一、劳动法的体系
根据劳动法律关系的运行以及劳动法调整模式的区别,劳动法律体系应该包括:
(1)劳动就业法,其主要是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建立,具体包括就业促进法、职业培训法、就业服务法以及就业管理法;
(2)劳动关系协调法,其主要是以劳动关系的运行为规范对象,具体包括个体自治法、团体自治法以及国家干预法;
(3)劳动保障法,其主要是劳动关系当事人的权益实现和救济的法律规范,具体包括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以及社会保障法中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险法等。
▶二、劳动法的渊源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可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其中,正式渊源有:
(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在法律效力上处于最高地位,同时也是劳动法效力的最高来源。(https://www.daowen.com)
(2)法律。这里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劳动法渊源的法律主要包括劳动法典、劳动单行法以及其他涉及劳动法律规范的法律。典型的代表有《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劳动法渊源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依据《立法法》的授权规定而制定的,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劳动法渊源的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
(5)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的调整本部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劳动法渊源的部门规章有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和《集体合同规定》等。
(6)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章。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
(7)司法解释。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司法效力的解释。作为劳动法渊源的司法解释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等。
(8)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经我国批准后便具有国内法的效力,因此,被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动法公约也可视为我国劳动法的正式渊源,如2005年8月28日批准的《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劳动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有劳动政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有关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案例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