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险制度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概况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概念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它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由我国农民(农业户口)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与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国家全局性的根本问题。

2.特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传统的合作医疗相比较,有以下特点:(1)加大了政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了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2)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与各地经济水平和群众心理承受能力相适应,将重点放在解决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的贫困问题上,保障水平明显提高;(3)提高了统筹层次,以县为单位统筹,增强了抗风险和监管能力;(4)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赋予农民知情、监管的权力,提高了制度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5)由政府负责和指导建立组织协调机构、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加强领导、管理和监督,克服了管理松散、粗放的不足;(6)建立医疗救助制度,照顾到了弱势人群的特殊情况。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概况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在6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也已表明,在农村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势在必行。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

从2003年开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地区正在不断地增加,为将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全国的全面开展创造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按照“十一五”规划的要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的覆盖面达到农村的80%以上。2011年,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由上一年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2012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农民个人缴费原则上提高到每人每年60元,有困难的地区,个人缴费部分可分两年到位。个人筹资水平提高后,各地要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资助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合。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自2013年起,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75%左右,并全面推开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结肠癌、直肠癌等20个病种的重大疾病保障试点工作。

2014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规定了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筹资方法,个人缴费应在参保(合)时按年度一次性缴清。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具有重要作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

▶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的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这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3)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于2003年1月10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如下:

(1)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2)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3)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人均10元,具体补助标准和分级负担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地方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的规定,2014年4月2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关于提高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对新农合医疗筹资标准作出调整。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经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地方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各地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省级财政划拨。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

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办法,本着农民参保积极性较高、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管理基础较好的原则选择试点县(市),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各级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五、农村医疗救助基金

(一)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构成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基金通过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基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社会各界自愿捐助、利息收入等。

(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县级民政部门商请财政部门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县级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用账户中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县级民政部门设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用账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通过张榜公布和新闻媒体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财政部根据需要,对各地医疗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