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法概述

第一节 社会福利法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社会福利是专门指国家和社会通过社会化的福利设施和有关福利津贴,以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服务需要并促使其生活质量不断得到改善的一种社会政策[14]。其内涵包括如下方面:第一,提供社会福利的责任主体主要有国家和社会两大类,其中,国家是主要责任主体。第二,享受社会福利的对象是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全体国民,而不仅仅是在生活、就医、教育等方面有困难的群体。第三,社会福利的形式主要是现金、实物和服务,如现金补贴、免费的衣物、免费的教材、义诊服务、残疾人健康服务等。第四,提供社会福利的方式是社会化,多种途径提供社会福利。第五,提供社会福利的目标有直接目标和终极目标。直接目标就是保证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的需求,保障其生活权利,不断提高和改善其生活质量,增强其自身发展的能力。终极目标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社会福利的特征[15]

1.社会福利的对象普遍性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向全体成员提供的一种福利,任何人都有权享受。在社会福利项目中,有些是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如国家提供的义务教育和各种公共福利设施;有些是向特殊社会群体提供的,如妇女福利、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等。享受社会福利不需要向社会救助一样进行经济状况调查,只要是社会成员或某一部分社会成员,就可以享受这些社会福利待遇。

2.社会福利目的公平性

社会福利是一种典型的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是对社会财富分配的一种必要补充,通过对全体社会成员或部分社会成员提供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来共同分享社会发展成果,满足社会需求。享受社会福利与每个人的经济地位、职业背景等无太多联系,也无需与他的贡献挂钩。因此,在“人人有份”的社会福利原则下,更多的体现为追求社会公平的目的。

3.社会福利资金来源的单向性

与社会保险费用实行三方负担原则不同,社会福利资金来源于国家和社会,社会成员享受各种社会福利无需缴费。从国家来说,社会福利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税收;从社会来说,主要来源于各单位的福利资金和各种社会捐助。

4.社会福利供给形式的多样性

由于社会福利对象的全民性,包括各种类型的群体,而且不同类型的群体的需求也是各不相同,例如,老年人需要老年服务,残疾人需要健康服务和就业服务,儿童需要受教育服务等,这就决定了社会福利供给形式必须多样化。社会福利供给形式有现金、实物、服务,但主要的是福利设施和福利服务。

延伸阅读

海南三亚向62万居民一次性派发超过2.2亿元红包[16]

2014年5月6日,三亚市2014年上半年物价补贴发放工作启动,符合条件的居民每人将一次性获得360元补贴资金。包括本次补贴对象是具有三亚本地户籍的城乡居民,以及2013年11月至2014年4月间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参加三亚市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地户籍的在职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内的约有62万人,需发放补贴资金共22 320万元。

三亚市对连续6个月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地户籍从业人员也派发红包的做法,是本次“发红包”的最大亮点,是真正的全民红包。在社会学中,全民红包这样的社会福利手段被称作社会津贴,社会津贴的特点是“不论贫富,人人有份”,追求的是“结果平等”,同时也节约行政成本。

社会津贴体现的是政府对公民道义上的关怀。这种关怀一般体现为两个类型,一个类型是一种对民众的“补偿”,如三亚的旅游快速、外地人涌入发展引发物价上涨的补偿,政府需寻求民众的理解和支持;另一个类型是政府要和公民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果实。不论哪种类型,社会津贴机制都体现了一种公民权。(https://www.daowen.com)

在城镇化大背景下,我国一些城市未能做到对外来建设者最基本的尊重和关心,外来建设者最期望感受到社会公平,三亚“全民发红包”的更大意义正体现对外来建设者的尊重和关心。全民红包和社会救助并不矛盾,展现的是政府对民众普遍的、道义上的关怀。

▶二、社会福利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社会福利法的概念

社会福利法就是关于社会福利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为维持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满足社会成员的共同和特殊生活需要,政府和社会通过举办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和采取各种福利措施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7]。运用法律的形式实施社会福利,明确社会福利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对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世界各国一般都采用立法推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公共福利、职业福利和特殊福利三种类别。

(二)社会福利法的特征

1.社会福利法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在社会保险法中,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但在社会福利法中,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等的,具体讲就是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因为社会福利的目的是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来提高和改善国民生活的质量,完全没有必要对享有的社会福利对象进行筛选。

2.社会福利法的社会整体利益性

社会福利是国家和社会向全体社会成员提供的一种福利,其目的主要是提高社会生活成员的生活质量,不仅是满足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需要,还以满足高层次精神需要为己任。社会福利法就是这种制度的固定化、法治化,它必然要关注社会分配正义,关注人性尊严,也就是说要体现社会整体利益。

▶三、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

(一)西方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演变

1941年6月,英国丘吉尔政府成立了社会保险和福利委员会,1942年12月,该委员会提出了《社会保险和有关福利问题报告》(也称贝弗里奇报告),建议英国社会政策应当以消灭贫困、疾病、肮脏、无知和懒惰五大祸害为目标,主张通过建立一个社会性的国民保障制度,对每个公民提供儿童补助、养老金、残疾津贴、失业救济、丧葬补助、丧失生活来源救济、妇女福利等七个方面的社会保障。报告提出了普遍性原则、政府统一管理和全面保障原则以及公民需要三个原则。采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自愿保险三种保障方法。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障理论为西方现代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是西方社会保障理论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英国工党执政,全面采纳了贝弗里奇的建议,先后颁布和实施了《国民保险法》和《国民救济法》等四项福利法规,当这些法规实施时,英国首相宣布英国已建立了国民普遍享有社会福利的福利国家。

受英国影响,世界各国在建立本国的福利体系时,纷纷到英国取经,其后,瑞典、法国、联邦德国、奥地利、比利时、意大利等许多西方国家也相继建立了福利制度,宣布建立了福利国家。20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探索社会福利制度改革的途径,一种新型的、多元的福利体制应运而生,即一种强调社会福利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动员与激励所有社会成员参与,充分发挥社区福利、职业福利、专项福利和社会工作服务系统的功能,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多元的社会福利体制。

(二)我国社会福利法律制度的发展

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后就十分重视社会福利事业,建立了社会福利制度。1951年8月,民政部发布了《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明确社会福利以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为主要保障对象。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规定,各级工会应当逐步加强职工福利,还规定政府应拨给工会必要的房屋与设备作为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之用,并在邮政、电话、电报、交通等方面提供平等待遇。20世纪50年代出台了一系列法规,规定了职工住房、上下班交通、困难补贴、各种福利补贴等内容,企业办社会的模式得以确立,城镇企事业职工福利向“小而全”、“大而全”的方向发展。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加快了福利立法进程:1990年,制定《残疾人保障法》;1991年,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制定《妇女权益保护法》;1994年,制定《母婴保健法》;1994年,制定《劳动法》(其第九章为“社会保险和福利”);1996年,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这些法律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社会需要。目前,这些法律修改的有: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2006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2008年修订《残疾人保障法》、2012年修订了《老年人权利保护法》,目前,《住房保障法》和《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的制订已经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立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