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法律上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符合劳动法律规范、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根据劳动法各自享有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劳动者一方,劳动法赋予劳动者享有按劳取酬、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权利,但同时要求职工必须承担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对用人单位一方,劳动法赋予其接受劳动者参加工作、分配任务等权利,同时又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承担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义务。
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概念。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在于: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思想意志关系的组成部分,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现实社会劳动过程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之内。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就不会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侵犯对方的权利或者损害对方的利益,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后,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才形成以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为内容的劳动法律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既具有平等性,又具有隶属性(https://www.daowen.com)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平等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及如何建立劳动法律关系,应由双方平等协商,依法确定。也就是说,在劳动力市场上,由双方依法自我判断、双向选择。同时,劳动法律关系确立后,劳动者必须进入用人单位,使自己的劳动力归用人单位支配,并必须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接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这就使双方形成了一种职责上的隶属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特点,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性及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隶属性相区别,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之一。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劳动法律关系首先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具体的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也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但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和确定劳动权利义务时,不得违背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的这一特征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成分比较大,而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干预,诸如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安全卫生等方面。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关系的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双方当事人及法律对劳动行为和财物的具体要求与规范,都是围绕劳动力的让渡、劳动力的使用、劳动力的保护等进行的。劳动力的人身依附性和作为商品的财产性,决定了作为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与财物有别于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与财物。这也是劳动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显著特征。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按照不同的标准,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分为:(1)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3)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4)私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6)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7)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
按照劳动者人数划分,劳动法律关系可以分为:(1)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2)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