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第四节 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工资支付制度

工资支付制度是对工资具体发放的规定。其包括的内容主要有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工资支付是工资分配的最终环节,也是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最后一种措施。工资支付是否合理、合法、真实、准确,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必须依法确定并予以保护。《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工资支付保障

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欠薪支付保障、工资支付的监督等。

(一)工资支付的一般规则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1.工资支付形式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不以实物形式支付。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符合国际通用做法,有利于提高收入分配的透明度,有利于加强对用人单位的财务监管,有利于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有利于强化税收的调控功能,从而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收入。

2.工资支付对象

劳动者本人为工资领取人,用人单位应在工作地点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由劳动者本人直接领取。当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也可以由劳动者授权的亲属代为领取。这一规定是为了使劳动者领取工资,得到保障。按照通常的做法,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列出应发工资额及其项目、扣款额及其项目、实发工资额等。为了方便查询,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工资者的姓名及签名,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3.工资支付时间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果遇到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则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月预付1次工资,且预付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用人单位应当在年度结束或者考核周期结束后最长不超过1个月内,结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而尚未支付的全部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工资结算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用人单位应当向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至少每15日结清工资支付周期的全部工资。劳动者的工作不满一个工资结算支付周期的,其周、日、小时工资标准按照法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小时进行折算。

4.工资支付凭据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应发工资项目和数额、扣减工资项目和数额、实际支付工资项目和数额、支付工资时间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档案。

5.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下列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求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情况确定。

6.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领取足额工资,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克扣,否则,便构成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害。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这种违法行为往往会导致严重后果,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以及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的数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3)依据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件以及仲裁机关已经生效的仲裁文件,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当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损害赔偿金或者其他款项。但每月扣除时,应保证该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4)根据劳动监察法的规定,由于企业行政领导人员违反劳动保护法规,给国家或劳动者造成损失时,劳动监察机关或监察人员有权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对责任者本人处于不超过本月标准工资20%的罚款,并从其工资中扣除;(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二)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规则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在特殊事件或者特殊工作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我国目前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主要是以下几种:

1.双倍工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2.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1)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3)出任人民法院证人;(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5)《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公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6)集体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7)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3.加班加点工资

加班是指在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期从事工作。加点是指在一个工作日内延长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4.休假期间的工资(https://www.daowen.com)

劳动者的休假期间包括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和病事假等。其中,前三项均属于带薪休假,因此,在休假期间,用人单位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5.女职工在孕期内定期检查身体是生理上的客观要求,依法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不得将怀孕女职工孕期检查身体按事假扣发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三)欠薪支付保障

目前,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较为严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完善的欠薪支付保障制度,一些部门、地方政府为维护劳动者利益正在积极尝试建立这一制度。现行欠薪保障措施主要有欠薪索赔优先权制度、欠薪保障基金制度、欠薪举报投诉制度、欠薪报告和欠薪预警制度等[11]

1.欠薪索赔优先权

欠薪索赔优先权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对欠薪单位就其欠薪优先索赔的权利。劳动报酬作为一种特定之债,无论从形式上所反映出来的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特性看,还是从实质定义上所反映出来的保障生存实质平等的价值功能看,都需要确立劳动报酬权的优先权性质。劳动报酬权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具有优先属性。我国《海商法》《民用航空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都体现了劳动报酬权的优先权属性。

2.欠薪保障基金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各国主要采用规定工资优先债权的措施保护工人索赔企业欠付工资,但由于优先权的行使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实践中遇到很多困难,于是,开始考虑能否建立一个第三方的机构来保障劳动者的权利。综合考察各国的立法,工资保障基金制度主要包括制度的适用范围、工资保障机构的行政管理筹资、工资保障基金运转的条件、受保障制度保护的索赔类别、所保护权利的数额限制、支付程序等。

虽然我国《劳动法》等法律尚未对建立欠薪保障基金作出规定,但是少数地方已在建筑企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专户,由开发企业与施工企业订立协议,将工程款的一部分存入双方在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专款专用。如此,既可以避免因开发企业让施工企业垫资造成拖欠,又可以防止施工企业将工程款中应付工资部分挪作他用。

3.欠薪举报投诉制度

地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本级相关部门,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确保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通畅,职责分工明确,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要引导劳动者通过正常的举报投诉渠道追索欠薪,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

4.欠薪预警制度

欠薪预警制度是指政府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尤其是法律手段),对拖欠职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发出警示,并强制其补发拖欠的工资,依法保护劳动者取得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的制度。用人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应制定工资补发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补发时间,连同有关财务报表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预警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月。

5.欠薪报告

企业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必须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报《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制度。《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的内容包括企业拖欠工资金额、人数及原因、企业偿还拖欠工资的计划、进度及保证措施等。

(四)工资保障的监督

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工资的监督。劳动行政部门要监督国家工资法规的正确实施,监督、检查工资待遇的执行情况;工会组织要监督企业切实执行国家工资法规的规定。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工资分配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工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交涉,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通知开户行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要对农民工集中的建筑企业、进行逐一排查,检查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情况和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企业进行自查、抽查,并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企业提出预警。要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社区工会组织的作用,将工资支付监控工作延伸到基层。出现拖欠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各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建立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具体措施。

(五)法律保障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地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具有强制执行力,用人单位在收到支付令15日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劳动者本人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非法扣除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给予经济补偿,并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如果有关追索劳动报酬的争议金额没有超过当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总金额,仲裁裁决对用人单位具有终局效力。

(1)建立工资争议案件法律援助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应当及时处理,快速结案,对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可给予援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拖欠工资数额较大,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的案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劳动者生活困难的拖欠工资争议案件,以及涉及劳动者工伤停工留薪期间、患病期间工资待遇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以先作出部分裁决;用人单位对部分裁决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针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严厉的处罚措施。《刑法修正案(八)》对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以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3)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工资的监督:劳动行政部门要监督国家工资法规的正确实施,监督、检查工资待遇的执行情况;工会组织要监督企业切实执行国家工资法规的规定;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工资基金的管理工作,监督企业执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和通知开户银行办理工资基金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