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谷某与上海市某企业签订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谷某的工资每月计发一次。合同履行期间,企业工会与企业经协商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该份集体合同中约定,企业所有员工每年年终可获得一次第13个月的工资。根据这份集体合同的具体规定,谷某属于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的员工范围。
该企业的集体合同获得企业职代会的通过并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后开始生效实施。但年终过后,谷某没有得到企业支付的第13个月工资。于是,谷某立即向企业提出补发第13个月工资的要求。但企业表示,谷某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的支付次数,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对谷某提出的要求不予同意,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法律分析】
《劳动法》第35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当劳动合同的内容与集体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如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适用集体合同标准,即按集体合同标准处理。
本案中,谷某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没有约定可以享受第13个月工资,但工会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规定了第13个月工资的有关内容。根据《劳动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补发谷某年终第13个月工资。
【注释】
(https://www.daowen.com)
[1]关怀:《劳动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
[2]姜颖:《劳动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26页。
[3]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58页。
[4]程延园:《劳动合同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1—107页。
[5]刘京州:“浅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甘肃科技》,2004年第6期。林嘉、杨飞:“劳动合同解除中的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问题研究”,载于《劳动法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叶静漪、周长征:《社会主义的十年探索:中国与国外劳动法制改革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205页。
[6]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2页。
[7]王全兴、杨浩楠:“试论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兼论2012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第61—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