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一)
【基本案情】
曾某于2009年7月2日入职某动漫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全日制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曾某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2010年3月5日,另一家广告公司找到曾某,想聘请他作为设计总监,曾某告知其已经与某动漫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广告公司为了拉拢人才,同意曾某与原公司保持劳动关系,在本公司同样执行全日制标准,上班时间比较灵活,主要是晚上和周末,一周工作40小时即可。2010年3月2日,某动漫公司发现曾某与某广告公司建立了第二个劳动关系,于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曾某与某广告公司的劳动关系无效。请问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争议焦点】
劳动者可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吗?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仅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形成两个以上劳动关系,其他情形则不允许。本案中曾某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形,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其与后一个用人单位所形成的劳动关系无效。(https://www.daowen.com)
(二)
【基本案情】
北京某公司主要从事办公软件的开发,由于软件人才的流动率比较大,所以,公司也不愿意与新员工签订长期劳动合同。2008年2月,公司新招聘了一批研发人员,并与他们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2月,由于新接了一批软件工程,公司与这批研发人员续签了一年劳动合同。2010年2月,公司书面通知这批研发人员合同到期,公司不再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这些研发人员不服,认为两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公司应该与他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却认为合同到期,公司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故不与他们续签劳动合同。请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案例中某公司是否应该与研发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研发人员符合上述规定中的第三种情形。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必须和员工签订,在是否同意与员工续签的问题上,企业是没有选择权的。所以,用人单位应该与研发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