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一、社会保障法的萌芽
英国于1601年颁布了以就业保障、财政补贴、福利救济为保障形式的《济贫法》。《济贫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保障法开始萌芽。
《济贫法》通过强迫劳动解决贫民流浪问题,该法的内容一方面是强迫劳动,另一方面是实行慈善救济,以强迫为主,兼顾救济。这部法最显著的特点是确认了国家负有救济贫民问题的责任。根据《济贫法》的规定,全国普遍设立收容贫民的济贫院,对贫民实施救济是每个济贫院的责任,每个济贫院都要委任若干贫民救济官,其任务是根据区域内的贫民及其家属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一是健壮贫民,要求通过做工来实现自给;二是无工作能力的老弱残障者,以院内收容和院外救助两种方式救助;三是失依儿童,以孤儿院收养、家庭补助、家庭寄养等方式来抚养。救济费用主要来源于济贫税、自愿捐赠、罚款等。济贫法的实施,是慈善救济向社会救济的转化,是国家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开始。
▶二、社会保障法的产生
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标志着社会保障法的产生。德国成为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推出社会保险计划的国家,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进而产生了社会保险制度。20世纪初,欧洲国家普遍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认同。
1870年,德国爆发严重的经济危机,导致工人阶级斗争的开端。工人群众强烈要求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工人的基本生活。再加上社会主义思想在工人中得到广泛的传播,以及1875年社会主义工人党的成立并在1877年的国会选举中取得巨大胜利,工人阶级斗争愈演愈烈。德国工人运动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斗争理论和一个比较成熟的战斗组织,因此,德国容克地主和资产阶级感到极大的惊恐。
为了调和日益紧张的劳资冲突,德国政府推动工农业经济发展和对外扩张,缓和迅猛发展的工人运动对现行政权的冲击。时任首相俾斯麦采取胡萝卜加大棒政策,软硬皆施。1878年,德国政府制定《社会党镇压法》来压制社会民主党的革命运动,同时,从1883年到1889年,德国连续颁布了《疾病保险法》、《意外工伤保险法》和《老年及残疾保险法》。这些法律规定,工作中生病、遭受工伤以及年老和导致残疾的工人,分别可以获得某种保险,其所需的保险费用由雇主和工人或国家共同承担。这三部法确定了社会保险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开创了社会保险立法的先河。(https://www.daowen.com)
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在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过程中起了巨大的作用,对其他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示范作用。主要表现为:(1)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障,使之第一次确立为正式的公共社会保障计划;(2)由政府组织构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效率;(3)为现代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一些基本原则,如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劳动者风险失去的收入、社会保险实行强制性投保以及国家、雇主、工人三方分担等。
▶三、社会保障法的发展
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标志着社会保障法的进一步发展。这部法不仅是美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石,使美国从此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而且也为美国建立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打下坚实的基础。美国后来的社会保障立法均以这部法为基础,并逐步进行完善。
美国社会保障立法体系的建立,是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并非一蹴而就。在此之前,欧洲国家普遍拉开了社会保障立法的序幕,西欧和拉美许多国家都已经走上了福利国家的道路,为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提供了宝贵的经验。1935年8月14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对国家经济进行干预,以寻求刺激经济增长与创建失业保险体系之间的均衡。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共分10章,包括对各州老年援助拨款计划、联邦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儿童救助计划、妇女与儿童福利、公共卫生计划、建立社会保障委员会、雇员社会保障税、雇主社会保障税、盲人救助计划十个方面。《社会保障法》开篇首先对老年保障、失业救济和妇女儿童福利作出规定,并占据了大部分的篇幅。充分体现出其立法宗旨:“增进公共福利,通过建立一个联邦的老年救济金保障,为妇女保健、公共卫生和失业补助法的实行作出妥善的安排。”
《社会保障法》初步奠定了美国当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框架和基础。它的诞生使慈善性和临时性的援助让位于正义性和永久性的资助制度,宣告着私人慈善主导资助活动时代的终结;结束了长达三个世纪的济贫法的历史及其地方政府责任原则,使联邦政府承担起为所有公民提供经济保障的责任。另外,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对世界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也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此外,威廉·贝弗里奇制定的《贝弗里奇报告》对社会保障法进行了完善,同时,也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福利国家。《贝弗里奇报告》第一次提出在全社会建立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思想理念,对人类社会发展无疑是一个伟大的思想创举。同时,它也是英国福利思想在实践中长期发展的必然产物。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国家,也更早面临工业化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所带来的养老、失业和疾病等社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严峻的社会问题,英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几部法律,如1834年的《济贫法修正案》、1909年的《劳动介绍所法》以及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失业保险法》和《健康保险法》。其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健康保险三项法律制度的实施为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本框架,同时,这些法律思想也为《贝弗里奇报告》福利国家思想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这份报告使英国在1948年宣布建成了“福利国家”。对世界其他国家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西欧、北欧、北美、大洋洲国家和地区也均先后宣布实施“普遍福利”的政策,社会保障进入了充分发展时期。正是《贝弗里奇报告》使社会保障性待遇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得以确立,较为完整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结构与轮廓得到开创性地界定。它不仅为英国战后重建社会保障制度奠定了决策的基础,而且也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在战后发展社会保障模式的重要依据。
▶四、社会保障法的调整与改革
20世纪60年代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黄金时期,70年代后,因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经济发展进入“滞胀”时期,社会保障制度也陷入困境。从80年代初起,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进入改革调整时期。80年代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侧重于公平而忽视效率,其后果是国家财政负担日益严重,个人、企业发展和创新的动力不足,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福利国家”面对高福利带来的种种弊端,不得不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与调整。
社会保障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之上,其正常运行有赖于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稳定增长。同时,社会保障也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如果社会保障的快速发展超出了现有经济所能承受的范围,就会给经济增长和国家的宏观调控能力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改革社会保障以求社会保障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大势所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