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终止

第三节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终止的含义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依法被消灭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终止并非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积极行为所致,而是劳动合同本身的因素、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所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劳动合同终止包括劳动合同解除,而狭义的劳动合同终止则不包括劳动合同解除。因此,对于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的关系,存在并列说和包容说两种观点。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采用并列关系理论,对劳动合同终止与劳动合同解除分别予以规定。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随意扩大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续延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基于诚信原则应当履行的相关义务。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附随义务主要有:

(一)用人单位的附随义务

1.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有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规定在本章第二节已经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2.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https://www.daowen.com)

3.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4.保存劳动合同的文本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5.返还劳动者财物

(二)劳动者的附随义务

1.交接工作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2.支付赔偿金

有关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在本章第二节已经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另外,《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劳动合同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