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和功能
▶一、社会保障法的地位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由社会保障法独立的调整对象和以保护社会成员基本生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价值功能所决定的。社会保障关系具有与其他民商事关系、劳动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等不同的特征,其社会连带责任是社会保障法调整和保护的核心。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是社会保障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从利益上讲,它与民商法的私主体权利本位和行政法的公权力本位均不同,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通过社会法的方法来保护社会共同利益。
社会保障法是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法律体系是一个庞大的系统,这个系统由不同层次的法律门类、规范类型、制度和规则所构成。社会保障法的地位问题不仅决定它是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而且决定它是处于何种层次的系统。社会保障法是直接隶属于宪法并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相平行的一个基本的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社会保障法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数量已经不少,并还处于逐步完善过程中,尚有许多法律法规亟待制定,可见,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具有综合性。社会保障法是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而出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而完善起来的,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社会保障法涉及社会全体成员,是市场经济下保障和实现人权,维护社会安定,促进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部门。
▶二、社会保障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联系。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社会保障法对劳动法功能的发挥有补充和促进作用,社会保障法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大量的是在用人单位内部实现的,而社会保障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不以劳动关系存在为限,当企业破产倒闭或劳动者失业时,也会提供保护。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区别:(1)分属不同的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是互不隶属的法律部门,社会保障法隶属于社会法部门;而劳动法与社会法在起源、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有明显的不同,劳动法不属于社会法,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2)调整对象不同。社会保障法保障的对象不仅仅是劳动者,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不能涵盖社会保障法的全部调整对象,同时,社会保障法也不能涵盖劳动法的全部调整对象;(3)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涉及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社会保障关系的主体有国家、全体社会成员、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等;(4)解决争议的程序不同。劳动关系争议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社会保障关系争议运用社会法之诉讼程序解决;(5)立法目的不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面临生活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的安全和发展。
(二)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联系:(1)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都植根于市场经济的土壤,都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而产生;(2)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都具备公法和私法兼有的属性,两者都不能简单地归入公法或私法;(3)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在功能上相互补充。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使社会更趋于公平合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安定,改善劳资关系,能有效地促进经济法的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功能的发挥。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区别:(1)地位不同。法学界大都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之下的法律部门;(2)调整对象不同。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保障关系,即以国家、社会保障职能机构和全体社会成员为主体,为保证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3)立法目的不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在面临生活困难时的基本生活需要,促进社会的安全和发展;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4)价值取向不同。公平和效率的矛盾是任何法律部门都必须面对的,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都必须兼顾公平和效率,但是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的侧重点不同。“经济效率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侧重经济的发展。与之相比,社会保障法更侧重社会稳定与公平。”[3]
(三)社会保障法与民法的关系
民法是私法,以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其调整对象,以平等、意思自治、所有权绝对、过失责任作为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责任方式共同奠定了民法部门法基础。民法的任务在于以私权自治来实现民事主体之间的物权、债权和人身权关系,维持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故民法大多以任意性规范为主。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通过国家强制性立法,对社会成员在遭遇社会风险时给予保护。社会保障法以国家、社会、全体社会成员间的社会保障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障生存权、保障生活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义务相统一等为基本原则和价值理念。社会保障法以社会利益为本位,其主要任务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实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性发展,故其大多以强制性法律规范为主。
(四)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实施并未实现政事分开,尤其是在基层,社会保障纠纷产生之后,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因此,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之间调整的社会关系以及调整方法都存在交叉,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清晰,只是在名称上有所区别。实际上,我国社会保障法在实践中已经演变为社会保障行政法,成为特别行政法。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制度与理念都和行政法有相当大的区别,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行政法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区别很大,例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企业不是完全意义上的纵向关系,而是平权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社会法上的事业性公益机构,并非“行政”。(https://www.daowen.com)
▶三、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包括社会功能和经济功能两个方面。
(一)社会保障法的社会功能
1.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前提,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社会保障是个人和社会的重要防线。从英国的《济贫法》到德国的《保险法》以及美国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维护社会稳定的理念通过各国法律的实施日益显现出来。西方国家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普遍的社会保障立法改革,就在不断地修改社会立法,协调劳资关系和政府与公民的关系,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稳定局面和经济的高速增长,有社会保障的作用因素。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弥补或克服以上社会弊端,消除他们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正是由于这种原因,西方国家将社会保障体系及其法律制度称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
2.保障人权
发展权和生存权是人权之本,现代法治理念以保证公民基本人权为核心,社会保障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保障每个公民都能够拥有可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财产,就成为公民的基本人权。另外,社会保障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满足人们的文化、教育等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以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自身素质,从而保障其发展权。社会保障法保障一个人生命存在必需的条件,使社会成员在遭受疾病、年老、伤残、失业、受灾等风险而失去基本生活来源并陷入生存困境时,能及时得到社会的帮助和支持,保证基本生活需要,消除、摆脱贫困,保证和实现人的生存权。社会保障的施行使社会成员获得生活安全与稳定感,从而免除其生活的后顾之忧,增强其信心,为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创造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使人们平等地参与社会活动、共享社会文明的成果。社会保障法通过维护人的生存权利能够促进其他人权的实现,并有助于人的全面发展,包括心理、人格和精神的健全。
(二)社会保障法的经济功能
1.实现国民收入再分配
因为市场机制的内在缺陷,国民收入由市场机制初次分配的结果必然出现财富和收入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不公、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这不仅会危及社会稳定,而且也会影响市场机制本身健康有序地运行和经济效率的提高。运用社会保障法进行的国民收入再分配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基本部分,通过社会保障法的施行,政府和非政府公共机构将通过征税、收费等方式,从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获得较多收入的群体中抽取部分利益,将所筹集的资金进行二次分配,用于向生活发生困难的公民提供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帮助。
2.进行劳动力再生产和配置
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入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保护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社会保障法的施行有效地缓解了人们的生产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的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网络,打破了家庭保障和企业保障的局限,减少了劳动力流动的风险,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后没有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与合理配置。
3.促进经济调剂
社会保障制度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社会保障法在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功能。社会保障法的经济调节功能表现在调节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方面,保持社会供求总量平衡是经济稳定增长的基本要求,由于市场经济本身的局限性,经济运行不可能自行保持总量的平衡,因此,必须通过国家的各种宏观调控措施加以调节。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在经济处于高涨时期,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因此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处于萧条时期,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加,促使社会总需求量相应地扩大,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经济的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