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某市一家皮件厂的女工王某从2008年1月起就在皮件厂工作。王某与皮件厂的劳动合同是每年续签的。2011年7月,王某怀孕,从开始怀孕、检查、孕期反应的休假一直到分娩,王某花去的各项费用(包括住院分娩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和病假被扣除工资达5 000多元。皮件厂从王某结婚时就通知了王某,厂里规定的生育费用是采取包干的办法,由厂里一次性支付给她1 500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由王某自行承担。王某虽然认为应当由工厂按照生育保险的具体规定来报销自己的费用,但是工厂却认为厂里的女工太多,工厂又没有参加社会统筹的生育保险,所以,不能负担每个人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费用包干的办法。因为当时王某所在地区尚未将生育保险列入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所以,王某无法继续要求单位报销自己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法律分析】
生育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国家从社会性别角度对妇女的生育权、健康权给予的一种特殊保护政策。设立生育保险的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这是一项世界性的妇女福利政策和妇女权利保护的积极措施。
从世界范围看,各国设立的生育保险向职业妇女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现金补助主要是在职业妇女生育子女时发放生育津贴,即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或流产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并失去工资收入时,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生育津贴,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实物供给是指向生育的职业妇女提供必要的医疗保健和医疗服务,如妇女在孕产期的保健检查、分娩接生医疗服务、孕产期异常现象的早期发现和诊断、必要的药物供应和住院治疗等,乃至于提供部分孕妇、婴儿需要的生活用品等。
在本案中,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位应当缴纳生育保险费,王某应当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郑功成:《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立法》,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zt/2007-12/29/content_1387569.htm,访问时间:2014年10月25日。
[2]林嘉:《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8页。
[3]王昌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年版,第221页。
[4]徐波:《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9页。
[5]王全兴:《劳动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3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