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案例评析

(一)

【基本案情】

某冶金厂从农村地区招了一批工人,负责工厂在一矿上的金属矿的井下开采工作。这批工人认为虽然累了一点,但是工资报酬还可以,于是就同意了。可是三个月以后,这批工人身体相继出现不正常的症状,去医院体检,才发现原来是矿井中有许多放射物,而冶金厂也没有为工人提供防护设备,时间长了,就出现身体不适的现象。于是,工人们就去找厂领导,说冶金厂事先没有告知他们工作的危险性,要求厂领导为他们安排其他工作。但是该厂拒绝了工人们的要求。工人们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问:该冶金厂的哪些做法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法律分析】

首先,该冶金厂未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依法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有关待遇;在工作场所公布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章制度、危害检测结果以及防护情况;对劳动者进行危害防护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其次,该冶金厂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如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病危害;对作业场所的危害进行评价、控制与管理等;对劳动者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用品,督促、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和维护各种防护条件等。

最后,该冶金厂未实施对劳动者的健康监护。包括劳动者上岗前、在岗中以及离岗时的动态、连续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紧急健康危害事故时的应急健康检查等。

(二)

【基本案情】

李某是某水泥厂的一名清洁工,负责厂区的清洁卫生。2012年8月11日,厂里烧锅炉的工人刘某因为出了车祸,请了病假,在医院手术治疗。厂里也没有其他的锅炉工,而且大部分人的手里都有自己要干的活,于是,厂长就决定让李某负责烧锅炉。李某声称自己从没有烧过,怕会出问题,而且这也不是他的工作范围,所以不愿意干。厂长则表示,你是我厂里的工人,就得听我的,不然,就把你开除。李某被迫去烧锅炉,结果发生意外事故。问:该水泥厂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为什么?

【法律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劳动者劳动保护权的案例,水泥厂在以下几个方面违法:

首先,李某是一名清洁工,单位若想让她去烧锅炉,必须对其进行培训,并且取得相应的资格后才能上岗。由于烧锅炉是一项危险性极高的工种,我国法律因此要求劳动者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

其次,该水泥厂以开除李某为由强迫李某换岗是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李某不服从安排为由解除合同,单位强制解除的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劳动者有权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黎建飞:《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11页。

[2]汪进元、汪新胜:“论我国农民工就业权的平等保护——兼评《就业促进法》”,《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3]罗永华:“论平等就业权”,《企业家天地》,2008年第8期。

[4]郑晓明:《人力资源管理导论》,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页。

[5]曾恂:“美国反就业歧视立法启示”,《南方经济》,2003年第6期。

[6]林嘉、丁广宇:“禁止就业歧视的立法理由及法律界定”,参见《北京市法学会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分会2004年年会会议材料》,第71页。

[7]周伟:《中国的劳动就业歧视:法律与现实》,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01页。

[8]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保护工资公约》和建议书。

[9]关怀、林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47页。

[10]关怀、林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53页。

[11]郭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29页。

[12]黄越钦:《劳动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37页。

[13]郭玲惠:《男女工作平等法理与判决之研究》,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