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基本案情】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赵博士心想:“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想到:“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 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讲好的,并达成了协议,赵博士现在无权反悔。再说,赵博士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https://www.daowen.com)
【法律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因此,该外商独资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该公司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同时还需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其他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