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
(一)
【基本案情】
某邮电部门的女工因拒绝周日送报被认定为旷工,遭到用人单位的违纪处罚。该女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理由是:周日加班应与职工协商,职工有权拒绝,故自己并未违纪。仲裁机构调查情况如下:(1)该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已实行以周为单位的综合计算工时制;(2)该企业实行轮休制度,该周日因其他职工病休,企业要求其顶班,遭到其拒绝;(3)如果该日女工上班,该周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4)按该企业的规章制度,旷工一天,除扣除当日工资外,还要扣除当月的部分奖金。
问:企业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律分析】
企业的处理是正确的。该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允许采用轮休制度。劳动者该周的工作时间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40小时,故周日要求该女工上班,不能视为加班,女工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应当服从企业安排,否则,应按违纪处理。(https://www.daowen.com)
(二)
【基本案情】
某服装公司因为赶订单安排职工在国庆节期间加班。张某等加班职工提出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该公司劳资部经理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张某为此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经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安排职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后以已安排补休为由未支付加班工资。
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某服装公司以在事后安排了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劳动法》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上述三种情形中,法律规定,第二种情形(即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的待遇有两种选择,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