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二节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含义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中的一个险种,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合理负担建立起来的养老保险基金,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依法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并按照规定的费率履行缴费义务。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沿革

我国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先后经历初步建立(1950—1966年)、“文革”中的破坏以及“文革”后的恢复(1966—1986年)、改革与完善(1986年至今)三个阶段。

初步建立阶段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完全现收现付制的模式;(3)企业缴费,职工个人不缴费;(4)企业间实行全国统筹的保险费率;(5)政策制定、监督和执行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劳动部负责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工会系统负责具体的保险经办,两者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但该制度也存在明显的问题:(1)覆盖范围狭窄,即仅限于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正式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按岗位划分参保条件,计划经济的特征使人们一旦进入特定岗位就享受到相应的保障;(3)保险体系层次单一,所有责任都由政府承担,而且在现收现付制度的模式下,基本没有任何积累资金。

“文革”时期,中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遭到了严重的破坏。“文革”结束后,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恢复。养老保险延续现收现付制度,单位成为养老保险金筹集发放的主角,企业完全承担了原来劳动部和工会的职责,制度中的监督与制衡关系不复存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覆盖面狭窄。改革开放后,中国出现了多种经济形式,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仍主要集中于国营企业;(2)企业完全负担社会养老保险,且新老企业负担不均;(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无法适应工资制度改革的要求。经济改革使多种经济成分得到发展,企业工资制度也发生变化,以标准工资为基础的养老金计发难以为继;(4)基本养老金没有调整机制,如没有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等;(5)退休条件以及待遇水平与工龄挂钩的做法欠科学。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中首次引入个人缴费和缴费确定型制度,打破了以往现收现付制模式下缴费责任主要由企业承担的局面,强调个人在养老保险中的责任和义务。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鼓励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制度本身也得到了完善和发展。但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1)最突出的便是巨大的隐性债务。在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过渡的过程中,由于一部分人的过渡养老金全部或部分没有个人积累,所有都要从社会统筹中支付,但规定要求“企业缴费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同时要求“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于是,很多地区的缴费比例大大超过了有关规定;(2)过高的费率负担使很多已参保的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拖延缴费;(3)覆盖面虽扩大但一些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仍得不到保障;(4)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仅以省为基础的养老保险制度难以解决各地区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问题。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参保范围及对象主要是:

(1)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以上对象均应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种形式的用工,不论用工期限长短,不论城镇户口还是农村户口,都要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一)企业的缴费标准

根据《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规定,企业以全部职工缴费基数之和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二)个人的缴费标准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自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职工个人一般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个人缴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企业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

▶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个人设立的唯一的、用于记录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职工退休时,其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即为该职工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领取条件和享受的待遇

(一)领取条件

(1)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所在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3)个人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享受的待遇

(1)按月领取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4)死亡待遇,主要包括:①丧葬费;②一次性抚恤金;③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月发放,直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