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概述

第一节 社会 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针对因年老、疾病、失业、生育等生活困难的劳动者,为劳动者本人或家属提供保险给付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内容。

社会保险制度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工业社会。德国颁布的《疾病社会保险法》、《工伤事故》以及《老年和残障》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完整的保险体系的建立,这不仅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的标志,而且是资本主义社会摆脱野蛮而逐渐进入文明发展阶段的分界线。自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创立以来,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或地区先后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险制度。纵观当代世界,可以发现这样一种现象,即凡是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的国家,劳动者的诸多后顾之忧都得到了有效解决,劳资关系由相互对立走向妥协与合作,社会关系更加和谐;凡是想获得健康、持续、文明发展的国家或地区,都必定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因此,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与否,客观上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文明进步水准与社会和谐程度[1]

▶二、社会保险的特征

(一)社会性

社会保险的社会性包含以下三个方面:(1)保险对象的社会性。社会保险以全体社会成员为保险对象;(2)保险组织和管理的社会性。社会保险属于公共管理事务,是国家的政策行为。它由国家通过立法确认,在保险金的筹集、发放、调剂、管理等方面由政府组织实施;(3)保险目的的社会性。社会保险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最基本的物质保障,从而促进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正义。

(二)福利性

社会保险的福利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社会保险由政府指定非营利机构进行管理运营,不具有营利性;(2)国家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负担一部分的保险费;(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待遇大于其付出的保险费。

(三)强制性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的强制性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自主决定是否建立社会保险关系;(2)社会保险缴费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定的标准和期限及时、足额缴费;(3)请求社会保险待遇给付的条件具有强制性。

(四)保险性

社会保险的保险性表现为:(1)社会保险费用与被保险人承担的社会风险相关联;(2)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基础是风险分担,被保险人通过参加社会保险,与整个社会共济互助,使社会经济更加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