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节 工伤 保险基金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工伤保险基金是指为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筹集的资金。

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工伤保险法律规定的对象和标准,定期向用人单位征收工伤保险费的行为。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该条例第7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