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概述
▶一、住房社会保障的含义
最初,住房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上流通,各国政府都未对其进行干预。随着西方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但是这些人又不能靠自身能力解决住房,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障,住房问题变成当时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西方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各国政府陆续开始介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将住房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帮助社会成员(尤其是低收入者)获得基本生活条件。
住房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使所有社会成员获得最基本的居住条件而举办的社会保障项目,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本身就具有商品性和福利性的双重属性,政府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出发,以政府投资作为资金支持,由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兴建住房,向中低收入者出售或者出租,或者对种地收入家庭租房、购房采取补贴、贷款担保等优惠措施,是政府以实物或者货币形式进行社会再分配的一种方式。政府对住房进行干预的重点是防止高收入者通过垄断有限的土地资源获取超额利润,同时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住房社会保障法
住房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住房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住房社会保障关系是国家和社会为使所有的社会成员获得最基本的居住条件而提供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一项社会制度的建立,必然少不了法律作为后盾,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也同样适用这个规律。我国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与世界其他国家的演化状况不同,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的住房制度一直以来采用的是二元体制,即农村村民的住房主要是通过自建或者购买的方式解决;城镇实行的则是以低工资制为基础的福利住房供给制,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是住房的主要供给者。
198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了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实现住房商品化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199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将改革的目标调整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并首次提出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指出深化城镇住房改革工作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及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1994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4年,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改革开放以来,城镇住房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住房建设成为房地产市场的主流,住房建设发展较快。随着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取消福利分房制度,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及廉租住房制度,我国的住房社会保障也逐步建立起来。目前,我国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初步建成。
▶三、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https://www.daowen.com)
(一)普遍性原则
普遍性原则是指住房保障的对象应该包括所有社会成员,住房保障制度应当保证所有社会成员的住宅权益能够得到顺利地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平等地获得基本住宅的权利。住宅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在进行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应当要保障公民能够平等地通过该制度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在公民的住宅权得不到基本的满足时,享有通过该制度平等地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权利。我国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应当立足我国的实际情况,从人民权益的角度出发,确保凡是符合条件的社会成员都能从该制度中受益。
(二)倾斜保护原则
住房社会保障制度的设计,不仅要遵守普遍性的原则,为绝大多数的社会成员实现住宅权提供保障,还要重点关注农民工、残疾人、妇女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使他们也能实现居者有其屋。由于弱势群体的经济条件低,住房条件也不高,再加上在社会中的地位不高,难以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变生活条件。社会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只有通过国家、社会的支持和帮助才能得以解决[24]。在进行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应当对这类群体进行倾斜保护,以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和公正,促进社会各阶层和谐相处。但是要注意倾斜的度,“倾斜是以实质公正为限度的,不是偏离公正的偏重,更不是以剥夺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25]。我国目前的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制度虽然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由于房屋数量的限制,实践中存在很严重的分配不均问题,必须有更为详细的制度来保障这一原则的落实。
(三)分配正义原则
分配正义就是要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对权力、权利、义务和责任进行合理地配置,使广大人民群众对自己的分配所得及自己与他人分配所得差距与自己的条件及他人的条件感到均衡,从而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6]。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人民对住房的热切追求,住房是公民生存的基本条件,在进行住房资源的分配时,要选择能够实现各种社会利益正义的分配方式,以实现社会公平,这就要求分配正义原则的指导。将分配正义原则融入住房保障制度的各个环节,能够使制度本身就具有调节各种利益冲突的功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立。
(四)社会化原则
社会化原则是指住房保障应该是全社会共同关注、共同参与的事业,以求实现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多层次住房供给以及住房保障责任的社会化。虽然国家是住房保障的主要投资者,但是国家仅在宏观调控上指导,而且国家的投资主要注重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利益,确保他们的住房条件。高收入家庭具体的住房条件的实现,还是主要靠公民个人。不管收入水平如何,公民个人和单位都应该有主人翁的态度,为建立良好的住房环境担负起自己应该负的责任。目前,我国的经济水平不够发达,国家用于住房保障的经费有限,如果单位能够在合理的指导和监督下,用自有资金为职工建房或提供住房补贴,将为国家缓解住房压力,这也是社会化原则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