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的主要是女职工,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其怀孕、分娩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期间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1883年的《德国劳工基本保险法》是早期生育保险制度的代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建立,体现在政务院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之中。生育保险为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构成生育保险基金,成为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部分,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款项。(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