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争议的行政诉讼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行政案件的活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我国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行政诉讼的原则
第一,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独立审判权的原则。
第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的原则。
第三,合议、回避、公开审理和两审终审制原则。合议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类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而不能适用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第四,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由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行政诉讼中特别强调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第五,在诉讼过程中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
行政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步骤、方式、方法等综合过程。一般而言,包括案件的起诉与受理、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而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起诉后,对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审查主要看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受案的法定要件,包括范围、期限、是否重起诉、起诉手续是否完备等,起诉与受理不影响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二)一审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即进入一审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交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这是一审程序的审理前准备。人民法院一般公开审理行政案件,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在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一审程序,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判决。
(三)二审程序
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对第一审行政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向其提起上诉,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再次审理的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五)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在义务人逾期拒不履行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使之得以实现的活动。执行有两种情形: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罚款或者给付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以50到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48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主动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行政侵权赔偿程序
行政侵权赔偿程序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等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其具体程序为:
(一)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可以连同行政案件一起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单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而不对具体行政行为起诉的,应首先向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由该行政机关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未经行政机关受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外,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二)履行赔偿责任
若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直接作出的,则由该行政机关履行赔偿责任;若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则由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履行赔偿责任;但工作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由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