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节 机关事业 单位养老 保险制度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相比,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明显滞后。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实行退休金制度,这对于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尤其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出台之后,五个试点省、市近几年的进展一直非常缓慢。如何解决改革中所遇到的难题,切实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大现实问题。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沿革

事业单位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成形于1978年。当时,国务院下发《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基本确立了干部退休制度。1986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1992年,原人事部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改变退休金实行现收现付、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自1994年开始,云南、江苏、福建等地先后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有关文件,并开展试点工作。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公务员和全部由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部分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基础上分别制定,要求已进行改革试点的地区继续完善和规范。2006年,原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明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的计发办法。

2009年,为推动事业发展,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约束功能,经国务院批准,事业单位分三步走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对在职职工领取绩效工资,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2008年,国务院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2009年1月,国务院要求5个试点省份正式启动此项改革,实现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制度的衔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基本一致。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义

1.是健全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客观要求

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因为生、老、病、残、死等风险和由自然灾害带来的收入分配不公所引发的风险,是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一种社会调节和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只对企业建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而行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滞后,导致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和难以进行正常的人员流动,客观上不利于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加快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于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形成和人才合理流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30多年的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从国有企业扩展到所有企业,从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制度扩展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以及城乡居民低保、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但是,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一直滞后,导致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社会保险缴费与待遇不平等,社会保障制度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必须加快行政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以构建统一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

3.有利于推进事业单位的改革深化

我国的事业单位分布领域广,单位数量多,人员队伍庞大,客观上也存在诸多弊端,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当前,中国的事业单位改革主要难在如何破解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依赖财政供给的惯性。通过建立事业单位之间统一规范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之间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收入分配及养老待遇的大体均衡,这不仅有利于建立全社会统一、规范的养老保险制度,而且为深化整个事业单位改革创造至关重要的条件。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主要内容

2008年3月14日,国务院印发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的通知,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制订的《试点方案》。国务院同时决定,在山西省、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配套推进。未进行试点的地区仍执行现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该《试点方案》明确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是分类改革后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1.缴费比例和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并通过立法详细规定了单位和职工个人各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2.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试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试点方案》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试点方案》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参加国家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3.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为使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经济社会的发展成果,保障其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统筹考虑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4.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具体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人事部制定。

5.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进一步明确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建立健全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具备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从改革开始即实行省级统筹;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统筹层次。

▶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

公务员养老保险是指公务员退休后应享受的养老保险金和其他各项待遇。这些待遇主要是退休费、公费医疗、车旅费、安家补助费、住房、取暖补助、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生活补贴费等。健全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改变离休退休费由国家统包、现收现付的状况,建立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负担并有部分积累的筹集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务员退休养老制度还未完全采取社会保险的形式。退休金由财政保障,根据公务员的工作年限,按其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当前,我国的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正处于从完全由政府包办到逐渐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险制度接轨的过程中,在项目建设、制度设计、管理体系等各方面都正经历着明显的变革,制度定型任重道远。

第一,我国对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尚处于探索阶段。发达国家公务员的社会保险制度历史悠久,例如,法国的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可以追溯到1796年实行的公务员个人缴费制度;英国早在1859年就为其公职人员制定了《老年退休法》,1946年又将公务员养老保障纳入统一的《国民保险法》;美国在1920年就已实施了“公务员退休金计划”。而我国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

第二,我国的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与国家整体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和可持续运行能力较差。这方面最突出地表现在养老保障制度,我国公务员养老保障仍然处于独立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外的封闭运行状态,对传统的国家包办的退休制度的改革尚处于探索之中,就如何实现公务员养老社会保障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思路仍不清晰,政策不明确。

第三,我国的公务员社会保险制度项目尚不完善。《公务员法》第77条规定了公务员获得保险救助的情形,公务员虽然在养老保障方面享受着比较优厚的待遇,但是其“失业保险”待遇并未得到实质性落实,绝大部分公务员并未参加“失业保险”,加快完善公务员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仍然十分迫切,它是促进公务员和社会其他就业岗位之间有序流动、保障公务员队伍活力的必然要求。

对此,应以《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逐步实现公务员养老“隐形缴费”的显形化,在保证待遇不降的前提下,探索公务员养老保障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并轨运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15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拉开了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序幕,这也标志着养老金“双轨制”的破冰,近4 000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改革后,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单位缴纳基本养老金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按工资的8%缴纳保险费,存放于职工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个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国务院改革决定同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还应该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以保障改革人群的新养老金水平不低于与现有水平。2015年4月6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明确了职业年金的缴费责任,并规定了职业年金的领取条件。

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具有其历史必然性,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退休费完全由财政或者单位承担的局面致使单位负担畸重,甚至无法保证及时足额支付。另外,双轨制制约了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金的转移,对人力资源的流动造成障碍,同时,不平等的待遇水平也激发社会矛盾。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革,可以有效缓和这些矛盾,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公平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