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

第一节 劳动合同变更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含义

劳动合同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依法订立的某个或某些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增减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一般来讲,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均应信守合同,不得轻易更改。但由于一定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原合同继续履行有一定的困难或不尽合理,所以,应当允许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这也是确保劳动合同全面履行和劳动过程顺利实现的重要手段。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它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是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二是依法可予变更的条款;三是引起合同变更的原因所指向的条款。它仅限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当事人的变更[1]

引起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按照其来源不同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如转产、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变动、重新进行劳动组合、修订劳动定额、生产设备或生产工艺的更新、调整劳动报酬和职工福利分配方案、发生严重亏损或重大事故等;二是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如劳动者学习掌握了新技术、新技能的、劳动者因身体健康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要求调整工作岗位或职务的、劳动者住址发生改变要求调整工作地点的等;三是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废止、物价上涨、国民经济调整、自然灾害等。

▶二、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它包括:

第一,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劳动者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劳动者。

第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都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应当遵循相关程序。劳动合同变更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否则,得不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二)平等自愿原则(https://www.daowen.com)

所谓平等,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双方主张各自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利是平等的,都受法律保护。所谓自愿,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在自由表达各自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变更劳动合同,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威胁、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接受对方的条件。

(三)协商一致原则

所谓协商一致,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劳动合同需要变更的相关条款进行充分协商,在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时,才能变更劳动合同。

典型案例

王某于2013年12月被某商场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限为5年。按合同规定,王某从事收银工作。2014年5月,商场以营业员人手不够为由,调换王某去站柜台,王某不同意,遂发生争议。本案应如何仲裁?

【法律分析】

商场的调令应当撤销,并恢复王某的原工作。根据《劳动法》第17条的规定,变更合同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且这里的变更原因不属于法定变更事由,王某可以不同意。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来讲,在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没有变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1)发生事故或遇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2)因工作需要而临时调动工作;(3)发生短期停工;(4)法律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劳动合同变更的程序

劳动合同变更一般存在以下环节:(1)一方提出变更要求。需要变更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前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说明变更合同的理由、条款、条件以及请求对方当事人答复的期限。(2)对方当事人作出答复。得知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要求后,一般应当在对方当事人要求的期限内进行答复,可以同意对方的要求,也可以不同意对方的要求并提出另行协商。(3)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双方当事人如果就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就合同变更的相关内容签订书面协议并签名盖章。(4)签证或备案。劳动合同在订立时经过签证或备案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也应当办理签证或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