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生育 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生育保险基金概述

(一)生育保险基金的概念

生育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的款项。生育保险基金由参加统筹的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

生育保险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因此,预见性强,风险不大。生育保险基金以收支基本平衡为目标,一般不留有大量结余。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测算过程中,以当地职工计划生育指标数、工资标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情况等为参考依据,估算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比例,统筹规划该地区的生育保险基金运作流程。生育保险基金由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同级财政、审计以及社会保险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作用

生育保险基金的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保障参保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服务。

生育保险金以保障基本为主,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会不断地扩大和提高。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和水平受国家经济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因此,生育保险提倡以保障基本为主,也就是根据现有的经济条件,保障生育职工的基本生活和一般的医疗消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将逐步扩大和提高。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1.生育保险资金的筹集

企业按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2.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一)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主要包括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凡城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集体职工、全民合同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临时工、“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股份制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不分隶属关系,均按属地原则参加当地的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的对象

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因而待遇享受人群相对比较窄。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有些地区允许在女职工生育后,给予配偶一定的假期以照顾妻子,并发给假期工资;还有些地区为男职工的配偶提供经济补助。

▶三、生育保险享受的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的概念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女职工因生育子女而导致暂时的劳动中断,国家为保障其在孕产期的基本生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的物质补偿。

(二)享受生育险待遇的条件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为: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是指职工分娩前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

(三)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获得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3个月以上后可以申请的保险待遇,其具体内容包含产假、生育津贴、医疗服务三个方面。

1.产假

产假是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带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障产妇的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

根据《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在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以致收入中断时,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

生育津贴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生育津贴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些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2/3。

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1)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2)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部分地区对晚婚、晚育的职业妇女实行适当延长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的鼓励政策。还有的地区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中男职工的配偶给予一次性津贴补助。

3.医疗服务

医疗服务是指由医院、开业医生或助产士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需的住院治疗,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

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