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措施

第四节 政府促进就业的主要措施

《就业促进法》明确了政府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责任,要求政府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贯彻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始终把扩大就业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突出位置,多渠道扩大就业。在就业政策上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政策支持。

▶一、产业政策

根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实现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调。同时,积极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以及充分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拓宽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二、财政政策

《就业促进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并设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

▶三、失业保险扶持政策

《就业促进法》在第16条以及第42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实现就业;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四、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就业促进法》为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就业,在第17条、第18条分别对符合税费优惠条件的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费减免,如吸纳规定人员并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等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还可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0〕84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对相应的税收优惠办法作出了以下规定: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 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 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五、金融政策

《就业促进法》第19条不仅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还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一直在积极推动股份制小银行制度创新及建立社区银行问题,通过建立和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同时,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加快信贷制度和产品创新步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既是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部门寻求新的发展和利润增长点、调整信贷结构、分散信贷风险的重要途径。

▶六、城乡统筹扶持政策

《就业促进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引导农业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

城乡统筹就业是实现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重要条件,是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关键环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为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更好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应积极稳妥地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的新机制。

▶七、灵活就业扶持政策

《就业促进法》第23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https://www.daowen.com)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社保优惠政策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范围为:

(1)从事社区公共管理的治安巡防员、社区管理员、出租屋管理员、卫生及计生协管员、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

(2)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车辆保管、保洁保绿、家居设施维护、家政服务等临时性就业人员;

(3)从事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经营小摊档,到农村承包种养业人员;

(4)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服务的临时工、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对已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其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按企业(单位)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执行。

(二)持《失业人员证》人员的社保优惠政策

对持《失业人员证》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4050”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30%,其他下岗失业人员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15%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60%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补贴,非“4050”人员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30%的养老保险补贴。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满或四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包括:“4050”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距退休不足10年)、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军人配偶、烈属、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以及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三)大学生灵活就业的优惠措施

1.城市落户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26号)的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拟吸纳的非本地户籍的高校毕业生,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应取消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跨省(区、市)、跨市(地)就业。地方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方便已落实就业岗位的高校毕业生落户,提倡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先落户后就业。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原籍或除直辖市以外的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了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

2.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自主创业且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在其自筹经费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承担50%。

3.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

对离校后回到原籍的且6个月内仍未就业的应届毕业生,可到原籍所在地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将建立专门台账,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组织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或就业见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等;对失业时间较长的毕业生,将给予重点援助。对以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4.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的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在申请减免收费时,应向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毕业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经收费单位审核无误并备案后免交有关收费。

5.提供面向基层就业的各类计划和项目

包括“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专项计划。参加这些计划或项目,已经在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可享受代偿助学贷款、考研考公务员、生活补贴、户档迁转、权益保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