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概述
▶一、失业的概念及类型
(一)失业的概念
失业是指当公民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期间,确因客观原因,使其在具有就业能力与愿望的情况下未获得就业或就业后又失去工作的状态。由于我国是城乡二元就业机制,政策法规中的“失业”仅限定为城镇失业,对于乡村中的未就业者则被称为农村剩余劳动力[5]。失业的法律特征为:(1)失业者仅限于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应当保证其就业的公民,非法定就业年龄者、完全无就业能力者、无就业愿望者、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及其他不需保障其就业的人员,不在此范围内;(2)失业者处于无就业岗位状态;(3)失业的表现形式仅为显性失业而非隐性失业,此处所谓的隐性失业,是指由于员工过剩而导致无工作可做、员工被迫从事不能完全发挥其劳动能力之岗位的工作等。国际劳工组织对失业的定义为,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没有工作,即不在有报酬的职业或自营职业中;本人当前可以工作,具有劳动能力;正在寻找工作这三个条件的才可称为失业。
(二)失业的类型
失业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摩擦性失业。此种失业是由于有就业需求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就业岗位存在时间上的差异而致使的。较典型的例子便是已就业劳动者因跳槽而导致的就业状态中断。
(2)季节性失业。此种失业是由于某些行业的生产条件或产品因季节变化、消费者季节性购买需求及习惯等与季节变化有关的因素引起的对劳动力需求下降而造成的。
(3)结构性失业。此种失业是指由于经济、产业结构、生产模式、生产规模等变化而导致的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不平衡,致使劳动力进行结构性调整而造成的失业。
(4)技术性失业。由于新技术的产生、先进管理模式的采用导致相应部门、行业的社会劳动力需求减少,由此引发的失业被称为技术性失业。
(5)周期性失业。市场经济国家由于经济周期的运转,导致劳动力供大于求而造成失业。此种情形被称为周期性失业。
此外,由于劳动力素质低下,如缺乏劳动技能或劳动技能单一、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就业意识薄弱等;加之我国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还未全面建立,这些因素都对失业的产生带来重大影响。
▶二、失业保险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失业保险的概念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其设立目的是为了降低社会风险对人们生活可能带来的影响,使整个社会能够和谐、有序、健康地发展。社会保险的内容十分丰富,其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而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获得用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的失业保险金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二)失业保险的特征
失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应具有社会保险制度中体现共同性的一般特征,即社会性、互济性、补偿性和强制性。此外,其还应具有突出其自身特性而区别于其他类别社会保险的特殊特征。具体说来,主要有如下几点:(1)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为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就业意愿及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而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一般适用于全体劳动者。(2)获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失业,而获得其他类型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生活来源。(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期限,一旦超过法定期限,即使劳动者仍未就业,也不能再享受此待遇,而其他类别的社会保险无此特殊的期限限制。(4)失业保险不仅向失业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而且为促进失业者重新就业提供服务。相比之下,其他种类的社会保险并不具备此项促进就业的机能。
▶三、失业保险法的概念及其作用
(一)失业保险法的概念
失业保险法是指调整由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因失业而中断生活来源的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者在法定期间内提供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并提供促进其就业服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失业保险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及范围、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及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申领程序及支付标准和期限、失业保险的监管及违反该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
(二)失业保险法的作用
1.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及报酬,用以支付满足其基本生活的开销及享受除基本生活以外的更高层次的服务。若劳动者失业,将导致其生活质量的下降;更甚者,将会对其基本生活带来影响。失业小则影响单个家庭,使其失去生活的希望及激情;大则影响整个社会,使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及有序的社会秩序遭受冲击,若遇有激进者,或将采取反政府、反人类的过激行为。失业保险法的规定,使符合条件的失业者能够获得失业保险金的救助,保障了一定时期内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2.促进失业者就业或再就业,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价值
一方面,失业保险金将给失业者在再就业过程中带来一定的经济支持,适当缓解失业者在再就业过程中所负担的成本压力,有利于推动失业者再就业;另一方面,由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是有严格时限的,这一特性又促使失业者有就业紧迫感,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其再就业的积极性,最终使社会上的闲散劳动力能够积极主动地流动起来,使劳动力资源的价值得以实现。
3.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
失业保险法的制定,使在社会上游离的失业者能够有序、有方向、有目的地合理流动起来。当遭遇无就业的客观条件状况时,从法律上获得一定的支持与帮助,以期促使其在随后的再就业过程中能够顺利就业,从而推动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建立。此外,失业保险法的制定,为劳动者寻求适合其自身发展的工作单位起到一定的支撑作用。这一系列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对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